
【案例】
2014年5月10日,文某到A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今年6月19日,在事先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A公司告知文某雙方勞動關系即刻解除。于是,文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和失業(yè)保險待遇。庭審中,該公司對支付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失業(yè)保險待遇認可,但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辯稱應予駁回,因為公司已與文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當庭出示了一份勞動合同??晌哪痴J為,這份勞動合同是不真實的,“乙方”簽名處并非其本人簽字。公司認為,文某否認勞動合同真實性,應當出示證據(jù)證明。關于勞動合同的真?zhèn)螒撚赡姆脚e證的問題,雙方爭執(zhí)不休。那么,到底應該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呢?
【說法】
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但是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顯然無需提供證據(jù),因為其主張雙倍工資的事實依據(jù)是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為了免除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則需提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予以否認,用人單位只提供勞動合同不算盡到舉證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1款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庇纱丝磥?,合同糾紛一般由做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本案中,用人單位應屬于對勞動合同成立做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于做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jù)該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具體說用人單位應補充以下證據(jù):一是需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簽名申請筆跡鑒定,逾期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二是可提供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場人員的證言,或錄制的視聽資料,以此作為輔助證據(jù)。
最后經(jīng)司法鑒定,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簽名非文某所簽。于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文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王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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