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女士:我是一家溫泉休閑中心的服務員,去年11月入職,每月工資2200元,單位與我簽訂了兩年期限勞動合同。從入職起,單位給我安排的工作時間是從中午12點到晚上9點,中間有一個小時的吃飯時間,每周輪流休息一天。今年入冬后,每天來泡溫泉的人很多,而且多數(shù)人都是晚上下班后來的,所以晚上9點下班時客人很多。主管以當班服務員忙不過來為由,經(jīng)常讓我加班。開始我沒有怨言,但后來加班成了常態(tài)。我老公是出租車司機,家里又有上小學的兒子需要照顧,我就向主管說自己無法加班,可對方說不加班就罰款,每次罰50元。請問:單位強行讓員工加班,不加班就罰款,這種做法合理嗎?
安慧敏:您好,用人單位無權強制要求勞動者加班,更無權因不接受加班而對職工進行金錢的處罰?!秳趧臃ā返?1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進行了限制,即應當與工會或者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罰款屬于一種行政權力,而企業(yè)無行政權力,罰款是違法的。勞動法律中僅規(guī)定了在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或者賠償。(王香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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