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某于2013年8月到某小學從事數學教學工作,系編制外人員,與學校簽訂了1年的聘用合同。工作期間,劉某一直按照學校要求在上課前參加班級早自習,負責管理班級秩序、處理突發(fā)問題,學校按月支付劉某早自習費150元。1年合同到期后,學校與劉某終止了聘用關系。后劉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學校支付早自習期間的加班費。仲裁委認為,劉某早自習跟班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不同于其作為教師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教學工作,故不屬于加班,而是值班,于是駁回了劉某的申訴請求。
評析:對于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區(qū)分,主要是看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是不是從事與原有工作職責沒有關聯、或與原生產崗位不相延續(xù)的工作內容,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在具體案件中,應從單位有沒有相關規(guī)章制度以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職責兩方面來考慮。原則上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聯的工作,屬于值班,不作為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芊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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