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顏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職,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時,月薪2800元。顏某租住的小區(qū)幼兒園有一份門房值夜班的工作,顏某覺得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不沖突,于是接了下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顏某兼職的事情,認為顏某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發(fā)出書面通知,責令顏某一周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顏某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時間做兼職,根本沒有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一周后,公司解除了與顏某的勞動合同。顏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項規(guī)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顏某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兼職,也許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在公司書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顏某執(zhí)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仲裁委于是裁決駁回了顏某的訴求。(一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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