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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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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刑事賠償司法解釋:“疑罪從掛”亦可獲賠 賠償標準 “填平補齊”(附:答記者問)

2016-01-14    作者:李博勛律師
導讀: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8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shù)湫桶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公布了8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shù)湫桶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宣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副主任陳現(xiàn)杰,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介紹了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疏通“程序梗阻”,“疑罪從掛”賠償不再坐等原案件最終結論

《解釋》共23條,內(nèi)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產(chǎn)權的賠償審查范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以及賠償標準和賠償金的確定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據(jù)了解,《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明確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國家機關對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等七種情形,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利救濟。

《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刑事辦案環(huán)節(jié)掛案不作結論的“程序梗阻”現(xiàn)象,將一些特殊情形認定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可據(jù)此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改變了國家賠償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終結論的被動局面,解開了受害人結案無望、請賠無門的程序死結,從源頭上暢通了國家賠償程序。

劉合華介紹說,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恰督忉尅返淖畲罅咙c,這一規(guī)定落實了憲法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體現(xiàn)了人權司法保護的巨大進步。

賠償標準提升,不低于甚至略高于民事?lián)p害賠償標準

關于賠償標準,陳現(xiàn)杰介紹說,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但是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體現(xiàn)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發(fā)展,采取了更有利于保護權利的標準。

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解釋》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并考慮到刑事賠償?shù)奶厥馇闆r,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如在扶養(yǎng)費賠償標準方面,《解釋》規(guī)定,能夠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生活費可協(xié)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yǎng)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陳現(xiàn)杰介紹說,如果被扶養(yǎng)人生存年限超過二十年,《解釋》則單獨規(guī)定可以按年領取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這在民事?lián)p害賠償中是沒有的。

在殘疾賠償金標準方面,《解釋》明確:“有扶養(yǎng)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jù)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yǎng)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陳現(xiàn)杰表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就是在民事侵權當中,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的,而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明顯高于這一標準。

一碼歸一碼,賠償案件和刑事申訴互不影響

在回答記者關于辦案機關在作出最終判決結果前可以啟動相關賠償案件的程序,會不會影響刑事案件的審理或者辦理案件的問題時,鮮鐵可表示,對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作實質理解,而不應拘泥于字面表述。有的案件,辦案機關既不作結論,也不進行實質性的辦理工作,實際上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此外,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應當作出將案件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最終結論,并依法變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依法進行處理。

鮮鐵可同時表示,現(xiàn)實中,存在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了不起訴的終結性結論,但是有可能被害人申訴或者上級檢察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復查的情形,這實際上是兩個案件,一個是賠償案件,一個是刑事申訴案件,“一碼歸一碼”,對申訴案件和賠償案件都應當依法受理,符合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應當予以賠償?shù)?,依法作出賠償決定,不受申訴案件受理和辦理階段的影響,這樣做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同時也防止因長期掛案導致國家賠償程序無法啟動,公民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淇铡#ㄓ浾吡_書臻通訊員何君)

暢通賠償渠道規(guī)范范圍標準完善人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申廳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guī)范刑事賠償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最高人民檢察院刑申廳負責人為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司法解釋》起草、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nèi)容。

答:當前,我國已經(jīng)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新階段。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對刑事賠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權力運行的制約監(jiān)督作出了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的重要指示,進一步明確了刑事賠償工作的重要使命。

刑事賠償事關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公信力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刑事賠償案件,受到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刑事賠償案件雖然整體數(shù)量不多,但社會影響和關注度極高,故司法機關在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冤錯案的同時,應將處理好冤錯案件的依法賠償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0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施行,該決定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諸多修改。其中,刑事賠償取消了確認前置程序和共同賠償,確立了多元的歸責原則,將錯誤刑事拘留賠償修改為違法刑事拘留賠償、錯誤逮捕賠償修改為無罪逮捕賠償,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和利息的賠償,明確了違法不作為賠償?shù)取1敬瘟⒎ㄐ薷捏w現(xiàn)了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準、確立正當賠償程序以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為了進一步貫徹立法修改的精神,形成統(tǒng)一和較為完善的國家賠償法律體系、明確刑事賠償?shù)姆蛇m用、規(guī)范刑事賠償處理程序、統(tǒng)一刑事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司法實踐經(jīng)驗和整合個案答復的基礎上,共同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立法機關、相關國家機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意見,起草制定了《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一共23個條文,主要內(nèi)容包括界定刑事賠償內(nèi)涵、明確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明確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明確特定情形下逾期申請賠償?shù)氖芾?、明確違法刑事拘留和再審無罪賠償?shù)姆秶?、明確免責條款適用、明確賠償法律關系主體、合理確定賠償標準、規(guī)范賠償金計算的時間標準、明確賠償決定效力等。

問:制定《司法解釋》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什么?

答: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堅持以下幾項指導原則:

一是遵循依法解釋原則。我們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開展起草工作,確?!端痉ń忉尅返膬?nèi)容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修法宗旨和規(guī)范目的。

二是強調權利救濟原則。《司法解釋》注重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在諸多條款的設計上,突出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利,規(guī)范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嚴格限制國家免責條款的適用。

三是堅持謙抑原則(權力尊重原則)。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尊重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空間,注意吸收各機關相關規(guī)定、個案答復中的合理內(nèi)容,并充分考慮各機關的意見和建議。

四是注重可行性和操作性原則。《司法解釋》吸納了既往刑事賠償法律適用的成熟經(jīng)驗和做法,將合理的相關規(guī)定和個案答復上升為司法解釋的具體條文。在條文設計上,考慮方便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五是堅持穩(wěn)妥性原則。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對輕罪重判賠償、超期羈押賠償、共同侵權賠償、多因一果的賠償、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賠償以及違法強制治療賠償?shù)葍?nèi)容曾進行調研論證,最終因問題復雜尚需深入研究,刪除了相關條文,以確?!端痉ń忉尅芬?guī)定內(nèi)容的穩(wěn)妥性。

問:《司法解釋》對侵犯人身權賠償具體進行了哪些規(guī)定?

答:司法解釋對侵犯人身權的規(guī)定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在調研和就該《司法解釋》召開的多次座談會上,全國各地與會代表和專家都反映,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決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須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內(nèi)涵與外延進行明確,對公民申請刑事賠償?shù)某绦蛐詸嗬枰员U?。通過反復調研和征求意見,《司法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即,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上述規(guī)定不僅對權利進行了保障,避免“救濟無門”,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賠償程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guī)范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掛”侵犯權利的情形。

二是厘清違法刑事拘留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司法解釋》明確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還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抑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不僅進一步對“違法”進行了明確,如違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是指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十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而且確定了在處理賠償案件時應當對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以便確定是否違法。此外,對于“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規(guī)定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三是對無罪羈押賠償進行合理解釋。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數(shù)罪并罰的案件經(jīng)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jiān)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于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端痉ń忉尅穼Υ擞枰悦鞔_,即盡管被超期監(jiān)禁的公民并非完全無罪,但由于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jīng)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這一規(guī)定也是對刑事賠償司法實踐發(fā)展的回應,如“蕭山五青年案”中的部分賠償請求人就存在“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jiān)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情形。

問:《司法解釋》對侵犯財產(chǎn)權賠償主要進行了哪些規(guī)定?

答:司法實踐中,對于兩種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存在較大爭議:第一是在沒有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情況下,哪些情形可以納入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chǎn)權審查范圍;第二是法院作出生效有罪裁決后,對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chǎn),刑事賠償程序中是否有權對相應涉財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賠償決定?!端痉ń忉尅方Y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和賠償工作的實踐經(jīng)驗,對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七種侵犯財產(chǎn)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chǎn)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如“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產(chǎn)的”,“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產(chǎn)的”,即屬第一種情形;又如“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chǎn),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chǎn)的,或者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即屬于第二種情形。

問:《司法解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進行了明確,在實踐中能否減少援引免責條款來規(guī)避賠償責任的情形發(fā)生?

答: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但該條規(guī)定較為原則,對于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存在不同認識,也有個別賠償義務機關通過援引免責條款來規(guī)避賠償責任。為防止對免責條款的不當適用,《司法解釋》對免責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規(guī)范。例如該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jīng)人民法院錯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已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判決確定后繼續(xù)監(jiān)禁期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情形予以賠償。該規(guī)定明確區(qū)分正當程序期間的羈押與錯判導致的羈押,以但書形式宣示了免責條款不為刑事錯判背書的立場。為嚴格規(guī)范免責條款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八條還明確規(guī)定了特定情形下免責條款適用的舉證責任承擔,即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上述規(guī)定均有助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免責條款,防止不當適用免責條款規(guī)避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現(xiàn)。

問:《司法解釋》中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如何遵循后置原則進行設定?

答:公安機關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檢察機關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對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的,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司法解釋》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刑事賠償,規(guī)范刑事賠償處理程序,采取賠償義務機關后置設定方式,明確了由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后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fā)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問:實踐中,侵權既包括了民事侵權,也包括了國家機關侵權,《司法解釋》對侵權損害的賠償標準是否與民事侵權賠償標準一致?

答:對合法權益進行救濟是《司法解釋》所持的基本立場。在確定賠償標準方面,《司法解釋》不僅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而且還考慮到刑事賠償?shù)奶厥馇闆r,最大限度給予受害人以權利救濟。具體而言,《司法解釋》對侵犯人身權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的賠償標準,都不同程度借鑒了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對受害人的損失予以填補。其中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是以國家上年度職工的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高于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shù)纳弦荒甓瘸擎?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又如財產(chǎn)損害賠償標準,《司法解釋》借鑒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規(guī)定。此外,《司法解釋》結合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基于對受害人最大限度給予權利救濟的原則,也作出了一些特殊規(guī)定,如對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能夠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生活費可協(xié)商確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確定扶養(yǎng)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扶養(yǎng)年限減少一年;被扶養(yǎng)人年齡超過確定扶養(yǎng)年限的,被扶養(yǎng)人可逐年領取生活費至死亡時止”;又如殘疾賠償金標準,“有扶養(yǎng)義務的公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jù)傷殘等級并參考被扶養(yǎng)人生活來源喪失的情況進行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問:剛才介紹《司法解釋》在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方面有很多實質性的進步,可以介紹一下最大的亮點是什么嗎?

答: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中,我們從國家賠償法是憲法相關法、權利救濟法和國家責任法的定位出發(fā),強調刑事賠償?shù)摹皺嗬葷崩砟?,給刑事冤錯案件的賠償請求人獲得國家賠償提供了規(guī)范明確、救濟充分的程序保障。其中,《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司法解釋》的第二條、第三條將一些特殊情形認定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可據(jù)此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直接針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刑事辦案環(huán)節(jié)掛案不作結論的“程序梗阻”現(xiàn)象,是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在司法理念和操作機制上的重大突破,改變了國家賠償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終結論的被動局面,解開了受害人要結論得不到、要賠償不受理的死結,從源頭上暢通了國家賠償程序,使國家賠償法的權利救濟保障功能得以發(fā)揮。司法解釋的這一規(guī)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而且能充分發(fā)揮刑事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有力地促進法治國家建設。

問:《司法解釋》正式實施的時間為2016年1月1日,這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我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日施行。為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1997年和2000年出臺了行政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shù)乃痉ń忉專ǚòl(fā)【1997】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1997年4月29日公布;法釋【2000】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16日公布),并自1998年開始著手起草刑事賠償司法解釋。因各界對刑事拘留賠償、違法侵犯財產(chǎn)賠償?shù)葐栴}存在諸多爭議,加之全國人大常委會又著手對國家賠償法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司法解釋》的起草制定工作幾經(jīng)中輟,歷時18年才得以出臺。《司法解釋》于2015年12月14日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1次會議原則通過,2015年12月21日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討論通過,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是國家賠償法施行21周年的紀念日,《司法解釋》規(guī)定自這一天起施行,正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賠償法這部人權保障法的紀念和禮贊!并且,這也是繼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聯(lián)合舉行國家賠償法實施20周年座談會后,再一次向被譽為“我國人權保障的里程碑”的國家賠償法致敬。(記者羅書臻通訊員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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