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痹摋l規(guī)定并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復數(shù)
任何一個民事?lián)p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lián)系,亦即民事?lián)p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fā)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系。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shù)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于此,而使數(shù)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范圍,通常取決于損害的有無或大小,并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后果具有統(tǒng)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后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并發(fā)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于數(shù)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后果。
四、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F(xiàn)實生活中的情景大多非常復雜,在侵權行為中哪些屬于共同侵權,哪些人該對侵權行為負責,還是應該就具體問題向律師咨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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