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稿件來源:勞動午報
張桐是某小童裝服裝廠員工。由于單位效益不好,2013年全年單位僅發(fā)三個月工資。在張桐一再討要下,2014年4月,老板吳俊給張桐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道:“欠張桐人民幣29000元,利息1分。從欠款之日起兩年還款。”2015年,為了生計,張桐去其它服裝廠上班。期間多次向吳俊討薪未果。2016年3月,張桐以吳俊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吳俊償還對自己的欠款及利息。吳俊認為,本案是因工資產(chǎn)生的糾紛,應適用《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應首先仲裁。所以法院無權受理該案。
法官說法:
根據(jù)我國法律勞動爭議實行“一裁兩審,仲裁前置”制度。所以,未經(jīng)仲裁法院無權受理。而勞動報酬爭議案件更為特殊,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報酬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就是為了防止拖欠報酬一方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規(guī)避訴訟程序,拖延訴訟時間,使勞動者無法及時得到相應救濟。
以此看來,本案應屬于勞動爭議,應適用勞動爭議相關程序。但是,可以想見的是,如果駁回起訴,仲裁時“資方”也會提出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爭議,仲裁機關無權審理?;蛘呃米陨淼膬?yōu)勢,規(guī)避案件審理等等,對于希望得到快速救濟的勞動者極為不利。
為此,《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它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由此可見,由于本案中雙方僅僅就工資轉變?yōu)榍窏l這一單一事實發(fā)生了爭議,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條適用范圍極其有限,事實上,很多勞動案件中,雙方不僅僅是對工資或者“欠條”發(fā)生爭議,還有包括加班等用工事實、勞動合同效力等勞動關系其它方面產(chǎn)生爭議,就必須按照勞動程序予以解決。(江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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