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qū)分一般行為與刑事犯罪,就需要用到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要是一個行為符合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那么就可以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同的刑事犯罪,其立案標準肯定是不同的。那么你知道包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嗎?下面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包庇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jù)刑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提供財務的,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边@條規(guī)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二、區(qū)分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的界限
知情不舉,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檢舉告發(fā)的行為。窩藏、包庇罪與知情不舉在表現(xiàn)形式上比較相似,二者主要區(qū)別在:
(1)客觀表現(xiàn)形式:窩藏、包庇罪是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舉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2)行為方式區(qū)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作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舉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犯罪的。
(3)行為性質(zhì)及法律后果: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和行為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舉,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但對于知情不舉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但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
三、包庇罪和幫助逃避處罰罪的異同
庇罪和幫助逃避處罰罪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為人都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目的;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對司法機關的正?;顒訕?gòu)成了侵犯。但二罪之間有所區(qū)別:
(1)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包庇罪是以向司法機關做假證明等妨害證據(jù)的方式實施的,但根據(jù)刑法第362條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jié)嚴重的,也應當以包庇罪處罰。;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則表現(xiàn)為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3)犯罪客體不同:包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樱且环N瀆職行為。
(4)犯罪對象不同:包庇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后的潛逃者、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從服刑的關押場所脫逃的罪犯以及被判處管制、附加刑正在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之后,潛逃在外,尚未抓獲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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