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遺贈分配應具有的條件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guī)定。一個有效的遺贈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二)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死亡。
欲使遺贈發(fā)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二、遺贈扶養(yǎng)的權利義務內容
(一)受扶養(yǎng)人的權利和義務
受扶養(yǎng)人享有依協(xié)議請求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和接受扶養(yǎng)人扶養(yǎng)的權利;承擔在世時妥善管理遺贈財產、不處分遺贈財產并將其轉移給扶養(yǎng)人的義務。
(二)扶養(yǎng)人的權利義務
扶養(yǎng)人享有在遺贈人死后取得遺贈財產的權利;承擔扶養(yǎng)照顧遺贈人,并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安葬的義務。
三、遺產繼承的法外酌情
在法定繼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參與繼承外,繼承法第14條還賦予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沒有繼承權的人取得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繼承權一,法律之所以賦予該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著特別扶養(yǎng)關系,這是保障人權和弘揚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一)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二)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即使其為繼承人,但若未實際參加遺產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遺產取得權。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其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時,在知道后2年內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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