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07年3月6日17時30分左右,胡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2007年3月30日,某汽車制造公司為胡某申請工傷認定,同年12月13日,人社部門認定胡某為工傷,認定書中載明“汽車制造公司輔助工胡某”等內容。2008年6月10日,胡某經勞動能力鑒定為8級傷殘無護理依賴。2015年,經復查鑒定胡某為6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
之后,胡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汽車制造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及經濟補償金,仲裁委以申請超過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胡某遂提起訴訟。
庭審中,汽車制造公司稱與胡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只是因胡某就職的公司沒有社保賬戶,該公司與汽車制造公司協議,以汽車制造公司的名義為其員工參保繳費。法院審理認為,胡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是由汽車制造公司提出,且工傷保險費也由汽車制造公司繳納,認定胡某為汽車制造公司的職工,判決汽車制造公司支付胡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8.5萬元,并協助胡某領取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駁回其他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為外企業(yè)人員提供“掛靠”繳納社保費,賠償非實際用工人員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典型案例。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為勞動者參保繳費僅是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名義上“掛靠”社保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應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當非本企業(yè)人員以存在社保關系為由向“掛靠”企業(yè)索取經濟補償金時,司法機關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當非本企業(yè)人員在“掛靠”參保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并且所“掛靠”企業(yè)以自身名義主動為該名工傷“員工”申報了工傷認定時,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企業(yè)應該能夠預見到主動為非本企業(yè)人員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可能會給本企業(yè)帶來的法律風險和責任。一旦企業(yè)同意為社?!皰炜俊闭呱陥蠊?,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惫kU費的繳納主體是用人單位,而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無疑是指勞動關系中的用工方。
第三,當非本企業(yè)人員發(fā)生工傷,權利無法保障時,法院更傾向于保護弱勢方的勞動者,通過社會保險救濟的方式,使受到工傷傷害的人員得到有效的救治。
最后,提醒用人單位,在被非本企業(yè)人員或外企業(yè)要求“掛靠”參保繳費時,應“三思而后行”,當心發(fā)生好心幫忙卻“引火燒身”的結局。
孫奎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孫奎律師”(微信號sunkuils1),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孫奎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安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262916597
關注孫奎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