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婚姻糾紛的處理要依據(jù)各個部門法的相互配合,一旦出現(xiàn)婚姻效力問題,就應該謹慎考慮結(jié)婚或離婚的登記程序是否合法。假如妻子精神病遭丈夫嫌棄,虛報信息辦離婚登記能否撤銷?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婚后妻子患精神病,丈夫民政局辦離婚
李某(男)與蔡某(女)于2010年相識并結(jié)婚,婚后生活感情良好幸福美滿。但是蔡某于2013年患上精神分裂癥。2014年,李某與患有精神分裂癥的蔡某在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民政局在辦理蔡某與李某離婚登記時對雙方出具證件、材料進行了審查,在認定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債務等問題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后,當場予以登記離婚,頒發(fā)離婚證。之后,蔡某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蔡某父親得知此事,以蔡某名義起訴民政局,要求撤銷離婚登記。
法院判決:詢問筆錄不真實,判決離婚登記無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與蔡某協(xié)議離婚均屬自愿,且蔡某被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間在離婚協(xié)議簽訂之后。雖然鑒于法院已判決宣告蔡某辦理離婚登記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但是蔡某曾住院接受精神病治療,但因李某及蔡某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時予以隱瞞,當時又未經(jīng)法院判決宣告蔡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民政局客觀上無法確定蔡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民政局辦法給蔡某及李某離婚證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故判決撤銷該離婚登記行政行為,離婚證作廢。
律師說法:虛報信息辦離婚登記能否撤銷?
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婚姻登記機關,具有辦理離婚登記的法定職責。但是在該案中,李某及蔡某在民政局的詢問筆錄上簽名時有所隱瞞,民政局客觀上無法確定蔡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已盡審慎合理審查義務。根據(jù)行政法相關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行政登記過程中沒有過錯,但事后被證明認定事實錯誤的,雖可避免承擔行政責任,但認定事實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應依法撤銷。所以,民政局為精神病人辦離婚登記雖無過錯,但事后被證明認定事實錯誤的,婚姻登記行為應予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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