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08年5月,被告人王某經營某商行,出售保健品。2010年夏天,王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顧客王某壬借高利貸,高利貸到期后被王某壬追要欠款和利息。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虛構某商行進貨、擴大生產、更新設備需要資金等事由,以付高額利息為誘餌,向常某某等43名群眾吸收資金。經司法會計鑒定,王某非法集資共計14728600元。被告人王某將集資款125640元用于償還集資群眾本金利息,將部分集資款支付給王某壬,其余集資款去向不明。致使14602960元集資款無法歸還,給參與集資群眾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
付鳳鳴律師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yè)、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guī),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實質所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于適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用于約定的用途,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著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某商行進貨、擴大生產、更新設備需要資金等事由,以付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用于歸還高利貸,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付鳳鳴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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