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主張解除婚姻關系
1992年謝某某與羅某某在珠海相識。后雙方關系密切,1993年底至1994年初,雙方即以夫妻名義對外從事活動。1995年6月,雙方未辦結婚登記即在某市華海花園一單元五樓502室同居,并于1996年3月21日生育一子羅小某,現(xiàn)已3歲。1997年年底,雙方關系惡化,1998年5月3日,謝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判決:以夫妻名義同居即使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謝某某與羅某某于1993年底即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于1996年3月21日生育一子羅小某,符合本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系。謝某某要求解除婚姻關,羅某某同意,故準予雙方解除事實婚姻關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事實婚姻關系?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符合結婚法定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身份長期共同生活,并為周圍群眾所公認的婚姻形式。目前,我國法律有條件的承認事實婚姻.
根據(jù)《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芍?,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事實婚姻應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均無配偶;(2)雙方具有成立婚姻的目的;(3)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4)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反之,則會被認定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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