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原告于某于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日間,累計將67000元現(xiàn)金交給唐某,唐某為于某出具了4張某農村信用社儲蓄存款憑條,在“客戶開戶時填寫”欄,記載了存款金額累計67000元,存期有12個月、2年、3年,利率分別為3.3%、4.125%、4.675%,客戶簽名處有于某字樣及唐某印章。后因原告到唐某處取款,唐某無法兌付,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某信用社承擔還款責任。
唐某系某村村民,原從事某信用社儲蓄代辦業(yè)務。2006年元月份,省信用聯(lián)社統(tǒng)一安排基層信用社撤銷了各村儲蓄代辦站。唐某仍在該村吸收村民存款。2015年6月1日,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在偵查階段。
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上級機構的統(tǒng)一安排,原屬被告的某村儲蓄代辦站撤銷,唐某的代辦員身份喪失。其后唐某再行從事相關存款業(yè)務,對被告而言,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本案而言,原告將款存放到唐某處,唐某將儲蓄網(wǎng)點農村信用社儲蓄存款憑條填寫后交付原告,該憑條從金融機構可任意索取,不屬重點控制憑證,且原告持有的憑條除簽有其本人名字及唐某手章外,未顯示被告任何信息,唐某之行為,不足以認定以被告名義進行。
根據(jù)個人存款業(yè)務辦理程序,存款憑條記載的客戶存款金額等信息,客戶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由金融機構收回,將存單交付客戶。金融機構一定時期內儲蓄存款的利率是固定的,從唐某給存款戶出具的儲蓄存款憑條上可以看出,憑條上顯示的利率高低不同,作為同村村民相互熟悉,原告應對唐某的吸收存款的去向應是知曉的,在唐某僅出具無任何被告信息的憑條,且不是存款存單時,對其吸收存款行為是否為被告的代理行為,應進行合理的注意并核實,并未超出正常的注意義務范圍,故也不足以認定為善意而無過失。唐某吸收存款行為對被告而言不構成表見代理,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事實和依據(jù)不足。且原告損失系唐某涉嫌犯罪所致,在款項確未向被告交付的情況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
綜上,原告于某主張與被告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并由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法應予駁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于某訴訟請求。
張美玲律師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p>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唐某喪失代辦員身份后再行從事相關存款業(yè)務,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構成表見代理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在設立民事法律關系時以被代理人名義為民事行為;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的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本案中,第一,唐某將從金融機構可任意索取的儲蓄網(wǎng)點農村信用社儲蓄存款憑條填寫后交付原告于某,憑條僅簽有于某名字及唐某手章,未顯示某信用社任何信息,不足以認定唐某的收款是以某信用社名義進行。第二,唐某僅為于某出具了不是存款存單且無任何某信用社信息的憑條,于某應盡到正常的注意義務,對唐某吸收存款行為是否為某信用社的代理行為進行核實,但于某并未進行查證核實,未盡到一個普通人合理的注意義務,故不足以認定于某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綜上,唐某吸收存款行為對被告而言不構成表見代理,于某無權要求某信用社承擔還款責任。
張美玲律師辦案心得: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法律問題,交給專業(yè)律師辦理。
關注微信“張美玲律師”(微信號gzzmllvsh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張美玲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632355031
廣州知名合同糾紛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近十年法律行業(yè)從業(yè)經(jīng)驗,曾服務過多家大中型企業(yè)。以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客戶創(chuàng)造價值,專業(yè)鑄造品牌,實力贏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