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6.22藍色錢江保姆莫某放火、盜竊”案件在網上引起了公眾的熱議,實施放火行為的莫某已經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那么,在我國刑法中放火罪是如何規(guī)定的?
杭州保姆放火案
6月22日凌晨5時許,經事先通過手機上網查詢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后,莫某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fā)、窗簾等易燃物品,火勢迅速蔓延導致屋內的朱某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場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馂倪€造成該室及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損失價值257萬余元?;馂陌l(fā)生后,莫某從室內逃至公寓樓下,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莫煥晶在其縱火的家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竊取雇主家中財物。法律文書證實,莫煥晶至少以被告身份涉及6起民間借貸糾紛,涉訴本金總額35.5萬元。莫煥晶的前雇主透露:“就在兩個月前,她找我借10萬元,我沒有借給她?!?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藍色錢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某,以涉嫌放火罪、盜竊罪依法批準逮捕。
放火罪的相關規(guī)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在判斷本罪時要注意:(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既包括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fā)生;(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這是其與失火罪的根本區(qū)別;(3)本罪時危險犯,不要求必須發(fā)生犯罪后果。
本案中,莫某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主人家中客廳物品,最終造成4人死亡,以及257萬的財產損失,莫某主觀上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放火的行為,莫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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