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演唱會被取消后,起訴售票處賠償住宿費
2013年7月,蘆某在某文化服務公司運營的網(wǎng)站上購買了8月21日某個演唱會門票一張,支付了票價1080元并通過快遞獲得所訂門票。蘆某為觀看2013年8月13日、14日在同個城市舉辦的另外一場演出前往該地,并在該演出結束后留在該地等待觀看演唱會。2013年8月19日,蘆某聽人說上述演出取消后,于次日返回北京。蘆某以文化服務公司取消演出,致使蘆某損失8月13日至8月20日之間的住宿費,使蘆某人格權受到傷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文化服務公司退賠償蘆某住宿費1000元,并在媒體及網(wǎng)站首頁位置向蘆某公開道歉。文化服務公司辯稱:演出取消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且無法克服的,且給文化服務公司造成了較大的損失。文化服務公司接到主辦方取消演出的通知后,在2013年8月19日的第一時間以短信和網(wǎng)站公示的方式就通知了蘆某,已盡到《合同法》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演出取消造成的住宿費損失,因被告提供的是票務服務,表演項目的取消,與被告無關,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媒體報紙及網(wǎng)站首頁位置向原告公開道歉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蘆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蘆某負擔(已交納)。
律師說法:票務服務的范圍包括退票和售票
票務服務是售票者與消費者之間因銷售、購買票的行為而建立的服務合同關系,退票與售票同樣屬于票務服務的范圍。本案中,原告從被告處購買了演出票,雙方即建立了票務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演唱會的票務代理銷售者,有義務為原告提供全面的票務服務。被告文化服務公司接到主辦方取消演出的通知后第一時間以短信和網(wǎng)站公示的方式就通知了蘆某,也就意味著全面履行了票務服務。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演出取消造成的住宿費損失,因被告提供的是票務服務,表演項目的取消,與被告無關,其請求不應當予以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演唱會被取消后,起訴售票處賠償住宿費”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演唱會被取消后,售票者在全面履行票務服務后,并不需要賠償購買者的住宿費。如果出現(xiàn)糾紛,最好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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