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二者技術方案相同,是否構(gòu)成侵權
機械公司的旗幟吹飄裝置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與上訴人的專利技術方案案全一致,一審法院認定二者實質(zhì)不相等同是錯誤的。其理由:上訴人專利技術方案的旗桿桿體內(nèi)有上、中、下氣室,其目的是為了節(jié)省氣源,這與被上訴人的旗幟吹飄裝置中的桿體中空毫無質(zhì)的區(qū)別,被上訴人的旗幟吹飄裝置比上訴人的專利技術方案要落后,不但沒有實質(zhì)性的技術突破,而且浪費氣源。上訴人在桿體一側(cè)留有排氣孔的目的是為了吹動旗幟,使旗幟飄揚,目的不可能再有第二個。無論排氣孔怎樣留,其實質(zhì)都是一樣的,但是一審法院在比較兩項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時,卻拋開共同點,硬是找出兩項技術的不同點,進而認定二者實質(zhì)不相等同,在重要事實的認定上犯了錯誤。
法院判決:應當認定未構(gòu)成侵權
機械公司制作的旗幟吹飄裝置由主旗桿、旗幟、小旗桿、定滑輪、升降繩、風機組成,主旗桿頂端裝有球形旗冠裝飾;在中空的主旗桿上部設有扁形吹風孔、下部設有進風孔;在主旗桿上部側(cè)面裝有定滑輪;在主旗桿上部與旗幟升起的適當位置處等間距裝有6排12個不對稱的扁孔錐形風嘴,并鑲嵌于主旗桿吹風孔內(nèi);風機出風口與主旗桿進風口通過帶法蘭的軟管聯(lián)通,風機進風口設有風量調(diào)節(jié)閥;主旗桿底端固定在地基上,風機固定在基座上。1993年7月,多家新聞單位報道了機械公司的科研人員和職工研制這一裝置的過程及其特點。李光認為機械公司制作的旗幟吹飄裝置侵犯其專利權,遂于1993年10月8日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另外,在本案審理期間,機械公司提交了一份他人于1987年1月14日期滿的85201537號吹風式旗桿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該專利申請說明書說明了一種靜風時的旗幟飄揚裝置,它由旗幟、空心旗桿、基座、吹風機組成,無風或微風時,開動吹風機,使空氣沿空心旗桿的管道上升到空心旗桿懸掛旗幟位置,并從其上的豎直的兩排小孔中排出,以較強的氣流吹動旗幟飄揚。可見,此時吹風式旗桿實用新型專利已因?qū)@麢嘟K止而成為公有技術。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gòu)成侵權
上訴人李光的"旗桿"專利技術方案涉及一種由中空旗桿、滑輪、旗繩組成,利用風源將風沿3條輸氣管道分別送到桿體內(nèi)部的3個氣室,并通過在桿體旗幟升起的一側(cè)開設若干排氣孔的吹飄旗幟裝置。被上訴人機械公司制作的"旗桿",也是由中空旗桿、滑輪、旗繩組成,其工作原理是利用風源將風沿一條輸風管道送入旗桿內(nèi)部的一個氣室,通過在桿體旗幟升起的一側(cè)開設的出氣裝置吹飄旗幟。二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李光的專利技術方案在旗桿內(nèi)有3個氣室,而機械公司技術中的旗桿內(nèi)僅有一個氣室。李光在專利技術中明確要求保護的只是3氣室旗桿,而單氣室"吹風式旗桿"實用新型專利技術的說明書已于1987年1月14日屆滿,并已在李光申請專利技術之前成為公有技術。因此,李光的"旗桿"專利保護范圍,不應包括單氣室旗幟吹飄裝置。機械公司的"旗幟吹飄裝置",并未覆蓋李光"旗桿"專利全部技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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