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5年初,洪某準備投資項目,為祈求生意興隆,認識了當?shù)赜忻摹帮L水大師”田師傅。經見面商談,洪某和田師傅簽訂了一份“風水”合同。合同約定:田師傅為洪某籌建的公司提供環(huán)境風水調整,洪某支付田師傅10萬元的報酬,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3萬元,余下7萬元在公司正常運轉一年后支付。
合同簽訂后,田師傅為洪某的辦公室布局設計及環(huán)境風水調整,勘查辦公地址“風水”,并為洪某擇吉日開工動土,用八卦為其生意預測,為其辦公及住處進行“局部風水磁場調整”,并告之洪某吉利之事及應驗時間。
一年后,按合同約定,田師傅要求洪某支付余款7萬元。洪某認為,公司運營狀態(tài)并未達到原約定情況,拒絕支付剩余7萬元。
后,田師傅以洪某未履行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洪某履行合同約定。
爭議焦點
本案的焦點在于洪某和田師傅簽訂的“風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風水”合同約定的債務關系是否成立?
有的觀點認為,洪某和田師傅簽訂的“風水”合同是有效合同,因此,洪某和田師傅債權債務成立。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風水調整并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該合同應該按雙方約定得到法律的保護。
也有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合約依法應確定無效,田師傅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田師傅與洪某雙方簽訂的合約違反《合同法》基本準則,“風水”合同的簽訂涉及封建迷信,違背社會基本公德和公序良俗,有損社會良好風尚,因此,合同約定雙方債務關系不能成立。
律師評析
廣州合同律師網張美玲律師認為,本案中,形式上看是一起合同糾紛,實質上卻是典型的迷信活動。洪某和田師傅簽訂的“風水”合同涉及迷信活動有違《合同法》的基本精神,“風水”合同依法應確定無效。
《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洪某和田師傅簽訂的合約是以風水調整為主要內容,“風水調整”在具體民事活動中屬于迷信活動,不能受到法律保護?!帮L水大師”田師傅不具備相關科學知識,不可能為洪某經營的公司辦公場所布局提供科學設計方案,事實上也不可能預測公司的經營發(fā)展,因此,其行為與洪某公司的生產經營無任何關系,既不能提高公司效益,也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和市場銷路,因此,田師傅行為應認定為迷信活動,洪某和田師傅訂立“風水”合同依法不予保護,債務關系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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