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2日,周某某與某電信公司營業(yè)廳參加“預存話費活動”,2017年8月7日,周某某在使用該手機號碼時發(fā)現該手機號碼已被停機,周某某到該電信公司營業(yè)廳查詢,得知該“預存話費活動”的有效為一年,其手機中的話費由于有效期到期而暫停移動通信服務,此時賬戶余額為11.70元。周某某認為該電信公司單方終止服務構成合同違約,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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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電信業(yè)務的經營者作為提供電信服務合同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與電信用戶的權利義務內容,并將格式條款中限制、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該電信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已將有效期限制明確告知原告周某某,被告電信公司暫停服務、收回號碼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故對原告周某某主張“取消被告對原告的話費有效期的限制,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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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本案中,某電信公司在與周某某訂立電信服務合同的過程中,未將該預存話費存在有效期,且有效期到期后電信公司會將終止電信服務將其手機停機的內容告知周某某,違反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侵犯了周某某的合同權利,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此給周某某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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