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白某某和葛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白某某向葛某某借款,數額為100萬元,利率為2%,借期4個月,每月月底還款。在葛某某向白某某某發(fā)放借款時,預先扣除了第一個月的利息,只借給了白某某75萬元。之后雙方就每月應還款利息的數額計算發(fā)生爭議,白某某認為應當以75萬作為本金計算,葛某某認為應當按照100萬元作為本金計算。雙方協(xié)調未果,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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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白某某和葛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無效事由,故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借款合同中出借方在給予錢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金額作為本金來計算利息。因此白某某的主張成立,應當將75萬作為本金計算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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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fā)展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第六條規(guī)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根據上述規(guī)定,本案中借款數額應確定為葛某某實際向白某某支付的借款數額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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