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A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找其朋友胡某某,同其商量對AA科技有限進行投資的相關事宜。二人商定后,胡某某將自己的30萬積蓄通過銀行轉賬給林某某,用作對于AA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款,即胡某某正式入股AA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某收到胡某某的投資款后并未及時辦理股東變更登記。2017年9月AA科技有限公司出現(xiàn)經營困難,資金流斷裂。胡某某向法院起訴AA科技有限公司,認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妨害了其股東權益的主張,要求退還出資款。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在于對于胡某某向A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轉賬的30萬元款項的性質認定。經雙方舉證質證,法院認定該筆款項屬于胡某某向AA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款,同時AA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認可原告胡某某在AA科技有限公司中的股東地位。依據(jù)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原告胡某某交付了投資款,已經確實取得了AA科技公司的股東資格,同時由于此時AA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處于停產狀態(tài),在未辦理公司清算前不得分割公司財產,因此對于原告胡某某認為A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辦理股東資格變更登記而導致其股東地位無法認定,請求退還投資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本案中關于原告胡某某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24條第1款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备鶕?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否進行股東變更登記并不影響雙方協(xié)議的效力,因此,應認定原告胡某某與林某某之間達成的投資協(xié)議有效,胡某某是AA科技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依法享有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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