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個人購買分紅型人壽保險在離婚時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保單的現金價值應如何計算。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分紅型人壽保險
2012年1月18日,蔣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國壽新鴻泰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期間為6年,基本保險費為45000元,到期保險金額為48510元;2013年2月28日,蔣某又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國壽安欣無憂兩全保險(分紅型),保險期間為6年,基本保險費為19674.9元,到期保險金額為21000元。兩份保單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蔣某。兩份保單基本保險費為64593元,到期保單現金價值為69510元。截止2016年3月底兩份保單的現金價值為63020.69元。2015年4月16日,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時,沒有對其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故現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兩份保單的現金價值。
法院判決:分紅型人壽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兩份分紅型保險,該兩份保險雖暫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應認定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原、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但離婚時,沒有對上述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guī)定,故對李某要求平均分割該兩份保單截止2016年3月底的現金價值的訴求,予以支持,因兩份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告,為避免后續(xù)糾紛的發(fā)生,確定該兩份保單權利歸被告享有,由被告給予李某相當于保險單現金價值50%的補償。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蔣某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兩份保險合同的權益歸被告蔣某享有,由被告蔣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李某鄧某補償款31510.34元。
律師說法: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分紅型人壽保險,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爭議焦點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個人購買分紅型人壽保險在離婚時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保單的現金價值應如何計算。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笨梢钥闯觯欠穹指钪饕促徺I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在本案中,蔣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自己購買的分紅型人壽保險是一種有價證券,在蔣某未到庭證明自己系以個人財產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蔣某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保險,其保單的現金價值在離婚時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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