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顧:
華祥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和解
河南漯河華祥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華祥公司)與河南華穎(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華穎集團)因股權確認引發(fā)糾紛,由于該類型案件尚屬河南省首例乃至全國亦不多見而備受媒體關注。1月17日,經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半年的努力調解,雙方最終在庭外握手言和。
1998年12月,華祥公司成立時注冊資金50萬元,其中,法人股東華穎集團股份為30萬元,自然人股東孫富云股份為16萬元,其他股東股份為4萬元。后該公司將注冊資金擴充至510萬元。
由于公司運營問題,華穎集團于2002年7月4日在當地日報上登報聲明,將所持有的華祥公司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孫富云。6天后,華祥公司根據華穎集團的聲明召開董事會,董事長孫富云同意接收華穎集團的全部股份,其他董事成員一致同意孫富云接收。
隨著城市的不斷擴建發(fā)展,當年的房地產如今已明顯升值,華穎集團為此后悔不迭。隨后,華穎集團以“雖登報聲明,但事實并未進行名稱變更、過戶”為由,認為自己自始至終都是華祥公司的股東。雙方爭執(zhí)不下,于2004年9月13日對簿公堂,請求漯河中院“驗明正身”。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華穎集團自愿放棄其在華祥公司的股東資格及所有股東權利,華祥公司自愿給付華穎集團120萬元人民幣。華祥公司120萬元支付完畢時,華穎集團協(xié)助華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華祥公司股東變更的所有手續(xù)。[宋慶黨呂琪]
本案通過調解方式結案,體現了股東(華穎集團)與公司(華祥公司)之間的利益雙贏與契約自由,也體現了法官細致耐心的服務型裁判風格。倘若本案調解未果,法官究應如何裁判呢?
筆者認為,盡管主張股東資格的證據五花八門,既有實際出資證明,也有股權轉讓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關鍵是要根據新公司法第33條的立法精神,將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區(qū)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源泉證據、效力證據與對抗證據。
源泉證據也稱基礎證據,是指證明股東取得股權的基礎法律關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證據一分為二:(1)股東原始取得股權的出資證明書;(2)繼受取得股權的證據,包括股權轉讓合同、贈與合同、遺囑、夫妻財產分割協(xié)議、共有財產分割協(xié)議等。此類證據是證明股東資格的基礎證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持此證據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確認其為公司股東。在本案中,倘若華穎集團與孫富云達成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則華穎集團喪失了在華祥公司的股權,而孫富云取而代之取得了在華祥公司的股權。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效力證據主要指公司備置的股東名冊。由于股權的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請求權的相對性色彩,股東名冊對股東資格的確認具有推定的證明力。在冊股東可據此向公司主張股權。但是,與房屋產權證的法律效力相似,股東名冊僅具有推定的證明力。因此,在有相反的源泉證據時,股東名冊可以推翻。倘若依法取得股權的股東尚未被載入股東名冊,股東可以訴請法院強制公司協(xié)助辦理股東名冊。換言之,未載入股東名冊、但具有其他源泉證據的股東可以對公司主張股權。在本案中,倘若孫富云從華穎集團取得的持股比例尚未載入股東名冊,孫富云可以請求華祥公司變更其股東名冊,載明孫富云的真實持股比例。
對抗證據主要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在案的章程等登記文件。新公司法第33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協(xié)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是公司的一項法定協(xié)助義務。在本案中,倘若孫富云被載入股東名冊,但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沒有辦理,則孫富云有權請求公司協(xié)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從新公司法的角度看,本案中的股權轉讓行為存在許多不規(guī)范之處。華穎集團向孫富云轉讓股權似乎并未采取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方式,而是采取在當地日報上登報聲明的方式。登報聲明畢竟是單方的意思表示,而非合同行為。而這種不規(guī)范的股權轉讓行為恰恰是本案爭議產生的一個導火索。其次,華祥公司召開董事會一致同意孫富云接收華穎集團的全部股份。其實,按照新舊公司法的規(guī)定,老股東之間相互之間轉讓股份完全自由,無需董事會同意。
盡管存在著以上的不規(guī)范行為,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華穎集團已將其全部股份轉讓給孫富云,則華穎集團就喪失了在華祥公司的股東資格。在股東脫離公司法律關系之后,即使公司資產和營利翻番,也與老股東無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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