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吳英案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
吳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眾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欺騙罪一審判處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審采納上訴,保持原判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所有人都以為吳英“難逃一死”時,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轉。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罪犯吳英減刑一案,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從司法導向、死刑改革、以人為本的理念等角度,縱論吳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糾結。諸多“小姑娘”悲劇的一再出現,正是這種時代背景下發(fā)生的制度性悲劇。自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起,中國沿海各地的民間金融活動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家一方面對此種行為嚴厲禁止,另一方面卻又對如何加大私人企業(yè)的金融服務束手無策。吳英案件所引發(fā)的遠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有制度建設問題。
二、郭美美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批捕
自“紅會事件”一躍成為成為網絡紅人的郭美美一直處在輿論漩渦,郭美美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準逮捕,由公安機關對此案繼續(xù)開展偵查工作。根據法律規(guī)定,郭美美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yè)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賭博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根據此前警方核實的郭美美開設的賭場每場賭資都在百萬元以上,其構成上述開設賭場罪中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規(guī)定,郭美美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處罰金的處罰。
點評:這是一場關于丑聞的“傳奇活劇”將要謝幕的節(jié)奏。一些看起來一團亂麻,卻對社會造成傷害的事件,其實在法律面前沒那么復雜。說明人生還是需要有底線的意識,出軌的言行和錯位的價值觀會把人引向不歸路。同時,面對郭美美式的“假丑惡”現象,不能聽之任之、養(yǎng)癰為患。國家、社會、媒體和網民均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不能讓“丑聞成為丑聞制造者的通行證”。
三、冷凍胚胎繼承權案二審改判
原告沈某之子與兒媳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難,于2012年2月在鼓樓醫(yī)院生殖醫(yī)學中心采用人工輔助生育技術繁育后代。當時,該夫婦二人與鼓樓醫(yī)院商定,計劃在2013年3月25日進行胚胎移植手術。
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之后,雙方家屬因冷凍胚胎的處置與醫(yī)院產生分歧,后沈某將其兒媳父母告上法院,并將鼓樓醫(yī)院追加為第三人,要求取得冷凍胚胎的繼承權。
一審被駁回后,這起備受關注的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2014年09月17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槌,法院最終決定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支持雙方老人共同處置4枚冷凍胚胎。
點評:這是我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被承認的案例,具有標志性。合同因發(fā)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且非其所愿的情況而不能繼續(xù)履行,南京鼓樓醫(y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中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不得基于部門規(guī)章的行政管理規(guī)定對抗當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況暮年遽喪獨子、獨女!原告兒子、兒媳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歡膝下、縱享天倫之樂不再,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
四、“念斌投毒案”再次立案
2006年7月27日,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致兩人死亡。警方偵查確定系人為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念斌被抓獲,經歷了多次審判,四次被判處死刑,案件一度到最高法進行死刑復核,但最終沒有復核通過。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
一、撤銷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14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已對念斌投重新立案偵查。11月,念斌曾兩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辦理護照遭拒。
點評:無罪推定觀念的缺失,往小處說會給犯罪嫌疑人帶來冤屈,往大處說,則會嚴重阻滯中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念斌案在保護個人權益不受無理侵犯方面,這無疑是社會的偉大進步。普及無罪推定觀念,將有力推動并實現依法治國目標。那些不懂無罪推定原則的網友對正義的訴求可以理解,但這種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認識,有必要通過普法教育得以糾正。
五、21世紀網被查
2014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偵破一起以輿論監(jiān)督為幌子、通過有償新聞非法獲取巨額利益的特大新聞敲詐案件,涉案的21世紀網主編和相關管理、采編、經營人員及兩家公關公司負責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因涉及到行業(yè)“有償沉默”與“有償新聞”,21世紀網總編輯沈顥、財經公關公司負責人等八人被捕。21世紀報系曾多次與公關公司相勾結,以發(fā)布負面報道為要挾,迫使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與其簽訂合作協(xié)議,收取“保護費”。
點評:媒體作為一種公權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懷不端,造成的危害將無法想象。長此以往,我們不僅不會成為社會進步的推動者,相反會成為價值毀滅者。新聞媒體的輿論監(jiān)督權不能異化為待價而沽的牟利工具,媒體從業(yè)者不能成為手握“第四種權力”的尋租者和牟利者。對于媒體而言,客觀報道、公正中立是根本;對于企業(yè)而言,誠信守法、規(guī)范經營是底線。各類市場參與者都應當在法律的軌道上運行,共同推進市場的規(guī)范化、法治化。
六、“秦火火”“立二拆四”網絡造謠案
2013年8月,北京警方依法立案偵查發(fā)現,網絡紅人“秦火火”、“立二拆四”通過互聯(lián)網策劃制造網絡事件、蓄意制造傳播謠言、惡意侵害他人名譽并非法牟取暴利。例如,編造謠言詆毀雷鋒形象、編造“7·23”動車事故政府花2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等。
2013年4月17日,法院以誹謗罪判處“秦火火”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2014年11月18日,“立二拆四”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5萬元。
點評: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視情節(jié)可以拘留,嚴重者觸犯刑法。正如“立二拆四”在審判后說:“今天對于網民來說可能是個值得慶祝的日子,因為我站在這里,一個制造謠言的人被繩之以法了。但我也希望大家能反思一下,為什么在那個時代,我能如此肆意甚至猖狂地生存?”我們能不能做到“讓謠言止于智者,而非止于下一個謠言”?
七、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再審
2014年11月20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暴巴圖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備受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1996年,內蒙古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認定奸殺一女子,被執(zhí)行死刑。9年后,身負多起命案的趙志紅落網,自稱他是"呼格吉勒圖案"的兇手。
點評:18年,逝者如斯,但真相永不褪色。法院決定再審該案,讓人們看到了公正的希望,也讓人們對再審充滿了期待和一系列疑問。問題一從趙志紅供稱自己為該案兇手,案件開始復查,一直到今天啟動重審,為何用了8年之久?我們的司法應該重視以公正作為生命線,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刑訴法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精神,對冤案零容忍的態(tài)度。
八、“少年不可欺”維權事件
11月29日,因為一句“少年不可欺”的維權宣言,無數網民將目光投向了一位網名叫做NIKO。
EDWARDS的少年,這位19歲少年在撰寫的《少年不可欺》微信文章里,用“圖文并茂”的方式闡述了他和團隊用氣象氣球給地球拍照的經歷和照片是如何遭到優(yōu)酷視頻盜用的過程,并聲稱要向制作方優(yōu)酷網和品牌商陌陌軟件兩家公司討要說法。
對此,優(yōu)酷公司12月1日回應稱,他們所拍攝的視頻《追氣球的熊孩子》存在三點問題:視頻標題與NIKO的文章重名,故事脈絡與NIKO的經歷有類似的地方,其中地球的圖片與NIKO發(fā)布的照片重合度較高。優(yōu)酷表示,雖然在法律范疇內尚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但出于對原創(chuàng)的保護和尊重,公開表示歉意,并已撤下此視頻,承擔所有責任。
點評:原本是一樁很常見的網絡侵權糾紛,為何能在一夜之間引發(fā)巨大的網絡海嘯?專家們開始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不滿20歲的少年利用網絡來為自己維權,以及事件背后映射出來的知識產權保護困境。我們國家應該盡快完善著作權保護,把創(chuàng)意歸入著作權保護范疇。
九、復旦大學黃洋遭投毒案
2013年4月,上海復旦大學上海醫(y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在飲水機內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為黃洋的室友林森浩,投毒藥品為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
2014年2月18號,案件一審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殺害人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林森浩委托辯護律師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點,這起案件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二審。被指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致室友黃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辯稱其沒有殺人動機,在投毒后對水進行了稀釋。辯方律師指黃洋死亡為爆發(fā)性乙型肝病巧發(fā)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鑒定黃洋死因。
點評: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殺人而成為被告人,他在道德領域已承受了千夫所指,但他在法律領域,仍享有法律所賦予的一切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庭上激烈的控辯交鋒同樣是司法文明的足音。死刑案件在刑事程序期限上的拉長,彰顯出司法在這類最嚴重罪案上的謹慎。以歷史視角來觀察,這未嘗不是一種進步。
十、山東招遠血案
2014年5月28日21時許,張立冬等6人在山東省招遠市一麥當勞快餐店內就餐時,向同在該店就餐的女子吳某索要電話號碼未果。后張立冬等6人采用腳踹、跺,用拖把、椅子擊打等方式圍毆被害人吳某某,致吳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8月21日,該案在煙臺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10月11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殺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帆、張立冬被判死刑,呂迎春被判無期徒刑,張航、張巧聯(lián)分別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七年。
宣判后,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8日對上訴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等涉邪教殺人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lián)的上訴,維持原判;對維持張帆、張立冬死刑判決的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點評:無論是餐廳施暴者還是冷漠圍觀者,都是這社會人性的大地震。社會若如此冷漠,必將人人自危,更加縱容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反思這個悲劇的同時,值得關注的是,一個富裕的千萬資產家庭,怎樣在邪教的影響下,一步步走上毀滅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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