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中國”部分明確指出要“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這一規(guī)定表明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切實貫徹是當前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研究,在律師刑事辯護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
非法證據,顧名思義,就是指不具有合法性特征的證據。根據刑事證據的特點,具備合法性的刑事證據應當具有客觀性,與案件待證對象存在關聯性和形式的合法性三項基本屬性。
在法學理論界,對于這個問題則采用廣義的非法證據和狹義的非法證據兩種不同的衡量標準。
廣義的非法證據衡量標準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衡量的:
第一,證據收集主體必須是否合法;
第二,證據的收集過程是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三,收集到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狹義的非法證據則是以刑事證據是否符合收集方法和收集程序為衡量標準的,而我國證據規(guī)則釆取了類似的衡量標準。
依據《屮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50條到第54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證據合法性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收集到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定形武。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后,我國證據的法定形式就發(fā)展為以下八種,即: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2、證據收集要依法定程序進行。
3、證據的收集要客觀充分。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是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權衡人權保障和懲罰犯罪這兩大刑事訴訟目的的產物,是訴訟理想與司法現實之間矛盾的突顯。
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本質上是為了保障人權,除了保障一般公民免受司法不公正待遇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要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確立,標志著民主與法治的進程與進步,更是訴訟民主、訴訟文明的必然要求。就我國民主與法治的進程而言,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其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更為明顯。
因此,在當前法治社會大力推行的關口,刑事辯護律師也就更應當積極研究,把握住非法證據排除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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