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轉賣病嫂給工友
沒有物質基礎的婚姻,是脆弱的。但是,對于一個為了物質而能狠心將自己的妻子賣給工友的人,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他或許連這段可恥的婚姻都不配擁有。
生活中,不少人為了能娶老婆,想盡辦法,甚至花錢買媳婦。若發(fā)現(xiàn)買來的妻子有病時,該怎么辦呢?男子方某就動起歪腦筋,讓小妹夫妻轉賣自己的媳婦。
他打電話給其妹妹,妹妹就將其介紹給她的同事鄧某,由于鄧某也是單身,于是雙方就在恩施一市場交易,最終鄧某支付了1.5萬元。妹妹將這些錢交給哥哥后,哥哥給了其2000元。三天后,鄧某報警稱其花錢購買了一個媳婦。之后發(fā)現(xiàn)女子精神不正常。
11月2日獲悉,方某的妹妹方某花和妹妹的丈夫黃某日前因拐賣婦女罪被判尤其徒刑五年和二年,并處以5000元和2000的罰金。另外,黃某緩刑三年。而方某則被另案處理。
買賣婚姻,應否歸于無效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
雖然我國《婚姻法》對買賣婚姻的效力并沒有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應當自始無效,由此行為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也應該隨之中止。
人,非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物,不得買賣,而且買賣人口更是觸犯刑法。因此,通過“買賣”而得到的“婚姻”,從法律的角度講,其應該因“買賣”行為的違法而無效,至于因此“買賣”行為而結成的婚姻自然的也應歸于無效。
楊建軍律師服務心得:婚姻與人生一樣需要規(guī)劃。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是要緊緊圍繞人生幸福這一人生終極目標而進行。任何偏離這一終極目標的結婚和離婚都不是是人間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離不開一個優(yōu)秀的婚姻律師的專業(y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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