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引糾紛
烏魯木齊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原告莫會清以拖欠120萬工程款為由,將被告天恒基公司、被告大順房產公司起訴至法院。庭審中,天恒基公司認為已經向原告莫會清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會清1447145.94元。
2006年6月30日,被告天恒基公司與被告大順房產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天恒基公司包工包料承包被告大順房產公司金色嘉園小區(qū)的建設工程,承包范圍包括水、電、暖、土建;合同價款采取可調價。
2006年7月5日,原告莫會清與被告天恒基公司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天恒基公司與被告大順房產公司結算的工程總造價為6323 067.99元,被告天恒基公司向原告莫會清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會清1447145.94元。原告莫會清認為被告天恒基公司與被告大順房產公司結算的工程總造價6323067.99元有漏算和少算的問題。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莫會清雖然認為被告大順房產公司與被告天恒基公司在結算時有漏算和少算的問題,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但多付的部分應返還。
工程質量不合格要擔責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
依照建筑法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注冊資本和具有法定與其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人員和應有的技術裝備。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施工人應承擔以下責任: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根據不合格工程的具體情況,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
逾期違約責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雖經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導致工程逾期交付的,與一般的履行遲延相同,承包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賠償發(fā)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往往牽涉工程質量,不管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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