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重勞動關系被辭退
雙重勞動關系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能因此解除勞動關系嗎?法院又是否會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雙重勞動關系引起的糾紛案,一審判決該縣某用人單位支付原告周某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12萬元,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計5.6萬余元。
周某于1976年7月進入福建省某地質大隊工作,崗位為鉆探中級工,1997年辦理病保后由地質大隊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保、醫(yī)保至今。2002年2月周某與連城縣一家單位簽訂了一份《臨時人員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繼續(xù)在該單位工作,雙方至今未再簽訂書面聘用合同。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辭退周某,周某認為被告違法,因不服連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訴至法院。
違法解除合同應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院審理認為,只要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yè)建立勞動關系。被告單方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并未就辭退原告周某的原因提供合法證明,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雖然是雙重勞務關系,但是對自己的本職工作又沒有造成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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