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蘭世爵跑車陷困境
身陷困境的荷蘭跑車制造商世爵(Spyker)周二宣布,已經申請破產保護。破產保護在我國也就是破產重整,那重整對于一個企業(yè)到底有何好處?
世爵成立于2000年,其名稱來自20世紀初荷蘭知名的汽車制造商。世爵曾組建過F1汽車賽車隊,同時還短時擁有過瑞典知名的汽車公司薩博(Saab),后來世爵在2012年將薩博賣給中國商人控制的瑞典國家電動車公司(NEVS)。
世爵自成立之初即命運多舛,2007年因F1車隊虧損將其出售后公司幾乎倒閉,2010年收購薩博失敗后公司再次瀕臨絕境,迫使世爵需求外部援助。今年初,美國一家法庭駁回世爵向通用汽車(33.09, -0.55,-1.63%)索賠30億美元的要求,世爵指控通用破壞公司將薩博售給另一家中國公司的計劃,最終薩博被賣給NEVS。
出售薩博后,世爵將精力集中在生產B6 Venator等入門級跑車上,公司希望其品牌能擁有更多受眾。世爵CEO穆勒(Victor Muller)在聲明中表示:“世爵遭遇了一系列嚴重的困難和挑戰(zhàn),它們及其他一些問題都是F1時代及收購薩博的遺留后果。”他還稱,公司已安排了一筆來自獨立融資方的貸款以維持公司生存,公司將延續(xù)日常運營,“我們預計公司經歷重組后將變得更強大、更具創(chuàng)新能力。”
公司申請破產保護
破產重整制度,是指經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對具有重整原因和能力的債務人進行生產經營上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破產預防制度。
《破產法》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yè)事務。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破產重整不僅能使債務人擺脫因境,而且還會給債務人喘息的機會,給債務人提供一個重整旗鼓、東山再起的機會和條件,因此重整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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