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詐騙案
案由:合同詐騙
案情:
張某和魏某利用攬拆遷工程的名義,假冒承包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后,簽訂假拆遷合同,騙取被害人39萬余元。
案件辦理過程:
從最初的刑事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直到法庭審判階段,本辯護律師全程介入,經過操作,被害人和被告人最終達成諒解,法院判決被告人緩刑。(此案正常判決結果應在十年以上)
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相關法律文書: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超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一審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結合本案案情和剛才的庭審,現(xiàn)針對本案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魏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1、魏某參與本案是應邀幫忙,一切聽從張某的安排
從案卷材料看,被告人魏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僅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考慮到朋友相托,并沒有認真考慮法律風險和法律后果,盲目簽訂虛假合同,可以說他是糊里糊涂在張某打好的合同上簽了字,一切都是按張某的交待和安排行事。
從該份合同的內容來看,相當模糊。合同開頭部分甲方打印的名字是魏某,乙方打印的名字是周某,而在合同最下邊的署名處,甲方的簽名是魏某,乙方的簽名卻變成了張某,使人覺得該合同不倫不類,不知該合同到底要表達什么意思。并且該份合同也沒有簽訂時間,難以確定合同的形成時間。單純從合同要件來看,從法理上講,該份合同的簽訂雙方應當是魏某(甲方)和張某(乙方)。事實上辯護人認為該份合同甲方隱名人當為張某,乙方為被害人周某。
2、魏某基于輕信朋友受蒙騙參與本案,是被動參與而非主動
根據被告人魏某的交待分析,當時他認為張某早就對該項拆遷工程進行了承包,只不過自己手頭上沒有流動資金無法使拆遷工程運作起來,便想借助于其他人的資金實力來攬下工程,完成拆遷,可是受害人又不是很信任被告人張某,張某也只好找被告人魏某暫時幫忙。因為在現(xiàn)實中工程轉讓的行為相當普遍,從當時被告人魏某的直觀理解,他之所以應張某之請代為出面與受害人簽訂合同,無非是輕信張某拿下了工程,沒有認真核實,以為工程的轉讓是真實存在的,其實在此過程中被告人也是被張某蒙騙了,而且從其后幫受害人二次以自已的關系、用自已的身份證租賃架管,第一次施工因拆遷手續(xù)沒有辦出停拆期間在工地代為看管理40多天這一系列行為可以看出張某始終蒙騙著魏某,可見被告人魏某的主觀惡性不大,基于被告人魏某的文化程度和思維方式,他不可能預見到張某是詐騙被害人錢財。
3、魏某在本案中受控于張某,不能掌控案件的走向
辯護人認為,本案的形成魏某是被動的,因為在冒名簽訂拆遷合同之后,案件的走向受張某行為的控制,如果張某真是為了轉讓工程或者用民事欺詐的手段讓被害人周某投資,則張某在收到被害人的錢款后與煙臺建美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施工協(xié)議書》時以周某的名義簽訂,并將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該公司并將工程交付給被害人自已施工,如此將是工程合同的倒簽,王良厚冒名與被害人騙簽的假合同只是一種民事欺詐,不構成犯罪,但遺憾的是本案合同的履行不受被告人魏某的控制。
有必要說明的是,魏某當時幫被告人張某代簽合同,其并沒有占有被害人周某工程款的故意,其經手的5萬元錢隨后就交給了被告人張某,后來的工程余款也全部由周某打給了被告人張某,被害人周某打款、打了多少款、什么時間打的款被告人魏某不知道,而且也無法控制,因為自始至終這件事都是由張某一人操作和控制(由其主導策劃)。魏某只不過是被其利用的工具之一。
辯護人只所以強調上述觀點,意在向公訴人和合議庭陳明魏某被提起公訴客觀上受張某的牽連。是被動的。
4、魏某未參與分贓
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沒有從張某處分得任何錢款,這是不爭的事實。
5、魏某的犯罪動機不卑劣,只是為了幫朋友忙。
被告人魏某本身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只是考慮到朋友之間相互幫幫忙攬下工程,并沒有直接占有被害人錢款的故意。
由此可見,被告人魏某在整個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僅起輔助從屬作用,如果該種行為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則魏某充其量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二、本案被告人魏某系初犯、偶犯,應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誠懇,其在偵查階段就多次明確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而其子也多方籌措、主動與被害人聯(lián)系商洽賠償事宜。
四、被告人上有九十多歲的老母親需要照料,本人也年齡較大,不適合于在監(jiān)獄服刑,請法院考慮到被告人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辯護人:劉新民
2010年12月23日
劉新民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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