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案情:
2008年5月21日甲與某村民委員依法簽訂了土地承包協(xié)議,依法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權,因該土地上存在部分違法建筑(無任何合法權屬手續(xù)),甲在使用過程中與乙產(chǎn)生糾紛,乙將甲起訴到贛榆縣人民法院。
案件辦理過程:
本代理律師接受甲的委托,參加了法庭審理,并進行了有效的答辯。案件已經(jīng)圓滿結案,甲的權益獲得了很好的維護。
律師點評:
因乙的房屋屬于無任何合法手續(xù)的違法建筑,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其以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為由起訴,缺乏必要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其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關法律文書:
答辯狀
答辯人就乙訴答辯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第一、答辯人沒有和原告形成拆遷補償合同關系,沒有義務給予原告補償。
答辯人未與原告形成任何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原告訴答辯人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答辯人已于2008年5月21日與某村民委員會依法簽訂了土地承包協(xié)議,依法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答辯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時,是依法直接從某村民委員會交納承包合同款后取得的,并不涉及拆遷問題,更沒有與原告形成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二、原告的建筑物是沒有合法手續(xù)的違法建筑,即使被拆除,也因其非法性而無法獲得國家保護。
原告的建筑物是在未取得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強行侵占的某村民委員會的集體土地而私自建起的,屬于違法建筑。違法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即使原告的建筑物被拆除,也無需進行賠償。
第三、原告無直接證據(jù)證明是答辯人對其房屋進行了拆除,答辯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答辯人并沒有拆除原告的房屋,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如果原告不能舉證是答辯人拆除了原告的建筑物,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答辯人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答辯人無需對原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答辯人:甲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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