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雙方在婚前可以簽訂財產協議,以避免之后出現財產分割上的糾紛。但是婚前協議的簽訂得滿足法定的條件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那么,簽婚前協議應注意什么呢?請看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的解讀。
(一)婚前財產協議,是雙方必須出于自愿訂立的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诓徽鎸嵉囊馑急硎舅喠⒌膮f議是無效的;
(二)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边@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提醒您,簽訂完婚前協議后一定要審查一下其中是否存在無效情形,確?;榍皡f議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只有婚前協議合法有效,之后出現財產糾紛時,才可以以財產協議為依據。
王秋榮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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