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上裝修樓下漏水
兩年前曹平樓上搬來了新鄰居,誰知這卻給曹平一家接下來的生活中帶來了不小的“災難”。新鄰居裝修期間,曹家的各處天花板便紛紛開始“漏雨”。多次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曹平只好一紙訴狀將對方告到了法院。
被告于先生(化名)辯稱,自己購買房屋后,裝修還沒有開始,樓下住戶曹平就反映漏水,可見曹家的房屋漏水不是因為自己家裝修引起的。2013年暑假期間,自己有兩個月沒有在該房屋居住,原告房屋還是漏水,可見原告房屋漏水和自己沒有關系。
這在期間,請專業(yè)工人去現(xiàn)場查看過,一直沒有確定漏水原因。裝修工說漏水可能是主水管的原因。因此,于先生認為,曹家把屋頂漏水原因全部推給自己是沒有依據(jù)的。日前,青羊區(qū)法院針對這起鄰里糾紛進行了判決,依法判令被告限期整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房屋長期漏水造成原告生活不便及財產(chǎn)損失,被告應負有停止侵害、修繕原告房屋、賠償原告損失的義務。被告所述原告房屋漏水并非由被告造成,未提供相關的證據(jù),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整改、終止洗手間、廁所、廚房漏水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鄰里糾紛搬上公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chǎn)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chǎn)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各方面相鄰關系。鄰居之間出現(xiàn)問題與矛盾都要及時溝通與解決,盡量避免給他人帶來麻煩。
本案中,由于被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樓下漏水并非由裝修引起,故被告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因此,被告因裝修造成原告房屋漏水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裝修房子是入住新房的必備程序,裝修過程中難免會給鄰居帶來一些不方便,不過切記一旦發(fā)生矛盾或是摩擦,都要積極協(xié)商溝通。否則,對簿公堂的時候,可就難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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