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15日,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審理黃萍等15名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礦等罪一案。本案第一被告人黃萍(香港人)系汕尾市城區(qū)榮泰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15人被指控罪名19項。其中,黃萍在汕尾市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響。庭審中,對于公訴人提出的涉黑罪名,15名被告均予以否認,黃萍還大呼冤枉。
2015年1月4日上午庭審,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繼續(xù)庭審時出現(xiàn)罕見一幕:辯護律師不約而同集體退庭,抗議法庭違法、不公審判。隨著旁聽席一陣喧鬧,審判長選擇繼續(xù)庭審。
這一幕離2014年年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布《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的規(guī)定》,明確要保障律師執(zhí)業(yè)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diào)查取證難與提出意見權僅僅相隔數(shù)天。這也是2015年第一個工作日,律師界爆發(fā)的第一單死磕護法。
退庭抗議的律師分別是:北京大禹律所張燕生律師、北京煒衡律所李肖霖律師、北京尚權律所王耀剛律師、北京中兆律所師新兵律師、北京藍籌律所田地律師、北京京都律所劉哲律師和廣東中安律所高波律師。
庭審的三位法官是:審判長邱志勇、審判員邱玉薇與唐榮平。公訴人3名,檢察官駱譽、邱錦山與劉建雄。從2014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5日的庭審期間,邱玉薇和唐榮平法官一言未發(fā)。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人分別聘請北京律師,其中黃萍聘請的辯護律師是知名律師張燕生。張燕生曾參與了轟動全國的“福建念斌投毒案”的辯護。此案歷時8年,念斌2014年無罪釋放。
12月15日首日開庭時,部分辯護律師先后以出庭公訴人、合議庭全體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回避,導致法庭3次休庭,均分別報請檢察長、院長,都被予以駁回。
因此案在汕尾當?shù)赜绊憳O大,案情也比較復雜,經(jīng)上級指定管轄,由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審理一周以來,法庭狀況頻發(fā):一些辯護律師先后提出公訴人、合議庭成員回避,致法庭3次休庭;辯護律師王一因多次擅自發(fā)言,被法警強行帶出法庭。
黃萍等15人被控涉黑一案開始進入質(zhì)證階段。質(zhì)證前,眾多辯護律師紛紛向法庭提出,要先排除非法證據(jù)。第一被告人黃萍的辯護律師張燕生稱,負責該案的專案組長曾松泉(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長)與該案存在重大利害關系,她與其他的辯護律師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申請曾松泉回避。但直到此案開庭,曾松泉都一直在負責此案偵查,而這些證據(jù)都是在曾松泉當專案組長的主持下獲得的,“所以要先排除非法證據(jù)”。
審判長當庭回應稱,先進行質(zhì)證,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程序在法庭調(diào)查結(jié)束時進行。
被告聘請念斌案律師
張燕生、李肖霖、王耀剛、師新兵和田地等辯護律師告訴長江商報記者,2014年12月15日至31日的庭審,冒出太多荒誕不羈的違法審判現(xiàn)象。
首先,辯護人申請證人出庭,法庭竟然讓警方專案組負責人通知證人,后者甚至要求證人乘坐專案組車輛出庭。之后申請所有的關鍵證人出庭作證,都被審判長認為沒必要而駁回。
其次,公訴人宣讀的證據(jù)(包括書證)均不向被告人出示,不給被告人辨認。辯護人張燕生律師1月9日稱,“我30多年的法律從業(yè)經(jīng)歷,從來沒看過如此荒唐的審判!”
審判長為了加快審理速度,要求公訴人指控一個具體犯罪的證據(jù)一次性全部出示,被告人當庭表示聽不清聽不明白,但審判長不予理睬。
當辯護人發(fā)現(xiàn)書記員已經(jīng)將公訴人的舉證內(nèi)容提前記錄,認為公訴人與書記員串通并申請書記員回避時,審判長當庭駁回。律師們?nèi)虩o可忍,不約而同退庭。
荒唐審判導致律師集體退庭
公訴人出示的系列證據(jù)都是圍繞著涉黑罪名進行的。第一組系列證據(jù)是尋釁滋事案,指出黃萍等人為霸占、控制汕尾港海域的貝類捕撈和銷售,不許群眾在保護區(qū)任何海域采貝,并組織人員對捕撈貝類的群眾進行驅(qū)趕和毆打。
“根本就不是事實,這些都是捏造的。”庭審中,當公訴人出示完尋釁滋事案的第一組書證時,第一被告人黃萍很激動,大聲地表示抗議,反問公訴人“這些證據(jù)是從哪里來的”。審判長不得不多次提醒黃萍要注意法庭紀律。黃萍回應稱,“因為我是冤枉的,所以才會很激動?!?/p>
在庭審中,15名被告人均否認涉黑罪。黃萍的辯護律師張燕生說,15名被告人是3個不同公司的人,黃萍與另外14名被告人互不相識,“硬拼湊在一起”。
被告大呼冤枉稱“涉黑”系捏造,退庭律師向最高法發(fā)出情況通報
庭審中,黃萍稱和所謂的黑社會骨干成員鄒少兵沒交情,鄒鎮(zhèn)建等其他多名被告人都不認識,都從沒通過電話。
2015年1月4日,鄒少兵因非法持有槍支已被判刑,公訴人更換罪名“非法買賣槍支罪”再次起訴。
公訴人稱,根據(jù)本案的證據(jù),明確證實被告人鄒少兵構成了非法買賣槍支罪,已向有關單位建議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原判決,但目前仍沒有結(jié)果。如果原審法院最終沒有對判決予以撤銷的話,惠州中院可以對該項指控不予判刑。
律師們則認為,公訴人的當庭回復實際上承認了該起訴和審理毫無法律依據(jù),屬于程序非法。挑戰(zhàn)了法律的基本原則:“一事不再理”。但是,律師們的意見依然沒有被審判長邱志勇采納。審判長當庭支持了公訴人的說法,不允許辯護律師再提出任何意見,繼續(xù)進行審理。
從2014年12月15日開庭以來,辯護律師們合法地反復抗議卻無效,到此時“是可忍孰不可忍”,不約而同集體退庭!律師們退庭后,審判長聲稱,律師們隨后可出具書面的辯護意見。
當日下午,辯護律師們迅速公開發(fā)出《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的緊急情況通報》,說明退庭抗議事宜。1月5日,律師們集體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惠州中院違法審判。
1月5日繼續(xù)庭審,審判長告訴黃萍等被告人:律師們退庭是自己的錯,造成無辯護人。不過,庭審照樣進行。當天,只有2名惠州市律師參加庭審,但他們上庭前悄悄向家屬們無奈表示,“是被叫回來的,希望理解?!?/p>
公訴人對黃萍等人涉嫌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出示完相關證據(jù)后,黃萍否認指控。審判長要求提交證據(jù),黃萍回答,“證據(jù)在律師那里,沒有律師,不公平!”她請求律師出庭時,審判長再次強調(diào),辯護人庭后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提交相關證據(jù)和辯護意見,并宣布從1月6日起休庭。
啜小馳律師辦案心得:業(yè)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毀于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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