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藏屋主床下過年
小偷年年有,今年特奇葩!一個本應躡手躡腳的入室小偷,居然藏屋主床下過年,公然在屋主家吃喝玩樂;若不是煙味引起屋主注意,說不定該小偷還真能安然地逃之夭夭!
日前,北侖小港發(fā)生了這樣一起案件。小偷(小岳,甘肅人,今年22歲,在北侖小港一帶打工)入室盜竊后,在他人家中連住4天3晚,最終被主人發(fā)現,來了一個“甕中捉鱉”。
入室盜竊的定罪處罰
小偷藏屋主床下過年,屬盜竊罪的一種。對于此種入室盜竊的情形,其較之于普通的盜竊有什么區(qū)別?在量刑上是否存在相應的加重情形?
入室盜竊,在沒有其他構成轉化犯的情況下,也是盜竊的一種。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個人盜竊,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而相關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對于小偷就吃吃零食、睡睡覺的行為,很難說其盜竊的數額達到犯罪的標準,難道要縱其不管?
其實不然,較之于“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我國刑法還規(guī)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也屬于盜竊罪的法定情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并不以盜竊的數額多少為門檻,但凡實施了入室盜竊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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