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張某(女)與郭某(男)經介紹于2009年3月20日登記結婚,二人系再婚,婚后無子女?;楹蠊辰洺o故暴打張某,屢教不改,張某多次打電話撥打110求助;張某被迫于2010年初到外地打工,二人分居至今。張某同郭某協(xié)商離婚,郭某不同意。
【分析】
2011年3月20日,張某到所咨詢,董律師予以詳細解答:
離婚案件主要看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就本案來說,家庭暴力是導致本案離婚的情形,訴訟離婚需要相應的證據(jù)。如果張某打110電話報警,可以讓派出所出具出警證明。同時,張某還可以要求郭某賠償精神損失。
【委托及調查】
2011年3月30日,張某委托董學明律師代理。
2011年3月30日,董學明律師同張某到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城關派出所調取出警證明。
【立案及判決】
2011年4月25日,董學明律師到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受理并立案。
2011年11月2日9:00,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大峪法庭開庭審理。
2011年11月2日-大峪法庭,張某因懼怕郭某作出過激行為,未到庭;董學明律師詢問郭某意見,郭某否認家庭暴力并不同意離婚?,F(xiàn)等法院判決。
董學明律師辦案心得:思考是內功,語言是外功,橫亙在兩者之間的是職業(y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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