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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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訴訟舉證、質證、認證制度方面已經吸收了當事人主義對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證制度仍保留傳統(tǒng)的職權主義色彩,控辯雙方取證顯現(xiàn)明顯的不平等對抗。以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為例,該法第九十六條僅規(guī)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具有法律咨詢權,代理申訴、控告權,申請取保候審權,了解涉嫌罪名權和會見權,并沒有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進行調查取證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著妨礙偵查的極大風險。而律師法第三十五條對此有了較大突破。該條款除規(guī)定“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外,還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痹摋l款并沒有將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排除在偵查階段之外。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權律師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及親屬所提供的案情,根據自已對案件的分析,通過調查取證,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減輕處罰的證據,以使偵查機關或公訴機關及時全面調查案情,提出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偵結意見和審查起訴意見。(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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