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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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9-08
承運人在行使留置權時,應當注意下列事項:
(1)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承運人可以白行留置貨物,不必通過法定程序。
(2)前條所說的“相應的運輸貨物”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對于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當然如果承運人根本就沒有獲得任何費用,他也可以對全部貨物行使留置權。
二是對于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3)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即使在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沒有付清的情況下,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的,承運人就不能留置貨物;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提供了適當?shù)膿?,則承運人也不能留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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