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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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6-21
根 據(jù)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對行政調解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所謂的行政調解行為是指在國家行政機關主持下、以爭議雙方 自愿為原則,通過行政機關的調解,促使爭議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行政調解行為有兩大特點:一是,行政機關沒有行使行政權以強迫雙方或一方 接受特定內容的協(xié)議,在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類似普通的第三人;二是,作為行政調解結果的協(xié)議內容的達成是雙方自愿接受的結果,行政調解協(xié)議也不具有強制執(zhí) 行力,如果一方或雙方反悔,任何一方都可以將爭議提交法院,作為普通的民事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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