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常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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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7-28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以及《民事證據規(guī)則》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以下幾項: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所謂客觀原因,是指超出當事人意志的、當事人無法控制的原因。人民法院應慎重認定“客觀原因”,以強化當事人舉證。此外,根據《民事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除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依職權調取證據的以外,其他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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