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被剝奪的是人身自由的權利或者政治權利,國家并未剝奪其獲得合法財產(chǎn)的權利。農(nóng)村村民因為犯罪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間依然為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所以,服刑人員應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不應以其為正在服刑的罪犯為由拒絕分配征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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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