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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30歲女子泳池騷擾15歲男孩,這個女子跟男孩的父母本來就認識,平時看男孩長相清秀,一直很喜歡。在泳池中,女子按耐不住,起了色心。真正喜歡小朋友的人,會希望看著他們開心的成長,而不是以喜歡兒童之名行滿足色欲之實。兒童保護一直是法律保護中最薄弱的一環(huán)。這些變態(tài)侵犯的是社會的未來,破壞的是未來的希望。
事件中女子騷擾的是15歲男童,我們知道強制猥褻兒童罪中,犯罪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就是說,犯罪人猥褻15歲的兒童就能幸免嗎?15歲兒童的利益同樣值得保護。還有個情節(jié)就是,在泳池這類公共場所猥褻,刑法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從重處罰。
事件回顧:
30歲女子泳池性騷擾15歲男孩 稱情不自禁并無惡意
據(jù)報道,游泳時,15歲男孩被一名三十多歲的女子在水里又親又抱,男孩的小姨發(fā)現(xiàn)后大喊,當事女子急忙上岸準備逃開但被攔下。男孩家人報警,經(jīng)警方協(xié)調(diào),騷擾男孩的女子認錯并寫下保證書,承諾不再騷擾男孩,雙方和解。(來源于前瞻網(wǎng))
法邦時評:
猥褻15歲男孩是猥褻兒童嗎?
那些具有猥褻犯意的不法分子,要猥褻就猥褻十五、六歲的,只要不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為威脅的手段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了呢?難道這就是法律的宣傳教育和評價作用?其公平、正義又體現(xiàn)在何處?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設的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明確規(guī)定了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那么何以在具有絕對法律權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兒童”年齡的認定還要適用雙重標準,難道說猥褻一個15歲少女的危害性不如雇傭她從事危重勞動,實在讓人費解?
1991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確定中國最低就業(yè)年齡為16周歲。根據(jù)以上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建議將刑法領域“兒童”的年齡統(tǒng)一界定為16周歲。相對而言,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歲的在生理、心理和智力發(fā)育上要成熟,并趨向于成年人,其在遭受侵害時的認識判斷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強于后者,將兒童年齡界定為16周歲,無疑擴大了保護范圍,從而更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再者使得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的人身權益受到了刑法的平等保護,也有利于維護刑法條文間的統(tǒng)一和《刑法》的穩(wěn)定和權威。
或許有人提出猥褻剛滿16周歲的女性與差兩天滿16周歲的危害性也無本質(zhì)區(qū)別,只是認為將兒童的年齡確定為16周歲對兒童的保護更為有利,對打擊此類犯罪也更為適中而已。
當眾猥褻兒童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所謂精神純正權,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風的養(yǎng)成權。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風養(yǎng)成中不受不正當教唆的人格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猥褻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guī)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現(xiàn)在的女人如此饑渴嗎?
@雷瘋同志不是同志:妖孽放開那孩子,有種沖我來。
@舞銘指:我也想說,如果一30歲的爺們在泳池里又抱又親一個15歲小女孩,爺們肯定會被群毆刑拘,男女還真就從未平等過。
@樂清上班族牧桑:現(xiàn)在的某些女人怎么了如此饑渴么???
結語:
社會上這么多壞人,孩子真的要寸步不離跟著父母嗎?我們很懷念曾經(jīng)瘋玩瘋跑的童年,而不是現(xiàn)在只能安全卻乏味的待在家里。懇請全體社會公民,請給孩子們一個純潔的成長環(huán)境,換孩子一個五彩斑斕的童年?。ǚò罹W(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