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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女子遭劫匪持刀搶劫
失戀女子遭劫匪持刀搶劫,然后女子罵跑了劫匪。該女子真是條漢子,這個劫匪不夠專業(yè)。很多人都是為生活所迫搶劫,不見得是人有多壞。
7月29日,張某從浙江來到廈門,身上沒錢,就買了西瓜刀和匕首去搶劫。7月31日,張某在火車站附近搶劫了市民小陳的400元錢,晚上8點許,又搶走了某女子的650元錢。8月1日,張某看到通緝令照片,覺得不光彩,于是到梧村派出所自首。張某說,在搶劫一名女子時,女子說自己失戀,心情糟糕,對張某一陣惡罵,最后張某灰溜溜的走了。
持刀搶劫不被重罰
搶劫犯罪人經常持刀搶劫,但是持刀搶劫不是加重處罰情節(jié)。成立搶劫罪的行為條件是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強搶財物。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
持槍搶劫才是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jié)。持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如果行為人并未實際持有槍支,而是口頭上表示有槍;或者雖然隨身攜帶有槍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顯示,均不屬于這種情形。行為人所持的槍支,應當是屬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有關槍支管理法中規(guī)定的槍支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