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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2年8月27日,趙蘭蘭(乙方)與鑫龍云飛公司(甲方)就乙方在指定區(qū)域內(nèi)進行甲方化妝品產(chǎn)品銷售、品牌使用等事宜簽訂《驕蘭怡朵專營店經(jīng)銷合同》,該合同包括如下內(nèi)容:
第一條總則:1、本合同屬于甲乙雙方的商業(yè)秘密,未經(jīng)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2、本合同的有效期為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止;合同生效后,乙方作為甲方的經(jīng)銷商,有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銷售“驕蘭怡朵”。
第二條品牌使用及履約保證:1、甲方品牌商標由甲方自行注冊并具有商標所有權;甲乙雙方均有義務采取措施增加“驕蘭怡朵”品牌的市場知名度及正面社會影響;為規(guī)范經(jīng)營及品牌使用行為,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履約購貨款29 800元。2、以上款項于__年__月__日前匯到公司指定賬戶,否則本合同不生效。(備注:甲方找好店面既乙方將尾款匯入甲方賬戶)3、甲方按照乙方的后期進貨量,每進貨1萬元,返還所交納保證金全款的10%返完為止。第十三條其他。3、本合同在乙方全部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后生效。合同還對發(fā)貨、運輸、服務質(zhì)量控制、乙方權利義務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
簽約當日,趙蘭蘭向鑫龍云飛公司交納了9000元合同款。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鑫龍云飛公司承諾在簽約后三日內(nèi)為趙蘭蘭找好店面、趙蘭蘭在鑫龍云飛公司找到店面后支付余款。
訴訟中,趙蘭蘭表示涉案合同第二條第2款的約定屬于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由于鑫龍云飛公司未在承諾的時間內(nèi)為其聯(lián)系好店面,其也未繼續(xù)支付余款,故涉案合同并未生效。鑫龍云飛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表示其為趙蘭蘭找好了店面,但趙蘭蘭不愿意租賃其選擇的房屋,也未付款,故責任在趙蘭蘭。就此,鑫龍云飛公司提交了一份案外人崔中義出具的證明和一份未簽字的證明,以證明其曾為趙蘭蘭聯(lián)系過店面,但上述證明中所顯示的房屋地址分別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和豐臺區(qū)。趙蘭蘭對此提出了異議。
趙蘭蘭還提出在鑫龍云飛公司未能依承諾為其聯(lián)系店面的情況下,其曾催促該公司聯(lián)系人謝坤,但被謝坤以在外地出差為由推脫,故其不愿意與鑫龍云飛公司繼續(xù)合作。鑫龍云飛公司起初否認該公司有名為謝坤的員工,但未能對其自行提交的證明上載明的該公司員工王偉與謝坤為趙蘭蘭聯(lián)系店面的內(nèi)容作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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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特許人在合同中之所以設置“本合同在乙方全部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后生效?!边@樣一個條款,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在被特許人沒有繳納加盟費用等款項的情況下,自己為被特許人付出。但由于特許人沒有很好地理解所附條件的確切法律含義,反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適得其反。
如果合同中沒有附加這樣一個條件,合同一般在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合同生效之后,交納合同約定的各種款項就成為了被特許人的合同義務。如果特許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特許人違約的話,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來追究被特許人違約的責任。但如果合同沒有生效,特許人反而無法根據(jù)合同來維權。因此,提醒廣大特許人在起草特許經(jīng)營合同時,一定要確保所附條件實現(xiàn)自己的目的;反之,不如不附加合同生效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