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首先還是要祝賀尚權所成立十周年,以及尚權刑辨論壇連續(xù)十屆的成功舉辦。我曾經參加過第二次尚權刑辨論壇,今天又有幸受邀參加此次論壇,所以還是要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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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我聽了五位主講人的發(fā)言,我們羅廳長主要講的是申訴案件的律師代理,包括強制律師代理的問題,熊老師從整個法律援助的角度,談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國際標準,各國的一些具體的模式,以及我們國家的一些做法。徐法官在實證調研這個基礎上,談了中國刑事法律援助的現狀和存在的一些的問題。徐律師談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以及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一些技術或者技巧性的問題,比如可以以此來啟動排非程序,在普通案件可能很難,但是法援案件恰恰有這個正當性或者不容易被質疑。張律師主要是談了死刑復核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問題。
以下我是對各位主講人發(fā)言做一個延展性的討論,不叫點評,談不上點評。可能叫與談更合適一些。我曾經看過一個學者寫的一句話,他說在這個世界的大多數的地方,貧窮的對立面并非是富有,而是正義。用這個問題來談這個話題,刑事法律援助,我覺得是非常有契合性。剛才我們徐律師談了一個觀點,叫刑辨律師興則律師興,法援興則法治興,大致是這個意思。我還是比較認同,因為我在做研究過程中,包括調研過程中,我在檢查機關掛過職,我一直有一個感受,中國刑事訴訟制度這么多年的發(fā)展,肯定有很多的進步。我們剛才回顧過程里面,包括上午都談了很多,但是也存在著很多不足,大家也都深有感觸。
但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或者如果刑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它發(fā)展有一個短板的話,最主要的短板是法律援助,就是今天這個主題。我從下面幾個方面來談。我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來討論的時候,至少涉及三個層次的正義問題。學者講了,貧窮的對立面是正義問題,第一個層次,涉及的正義問題就是所謂普遍正義。刑事訴訟里邊犯罪嫌疑人也好,被告人也好,被害人也好,自訴人也好,他能不能獲得一種普遍意義上的辯護,尤其是律師辯護權的問題,大家在這個問題上可能有些爭論,有不同的觀點。剛才熊老師談了很多在學者在實證研究基礎上談了一些觀點,從發(fā)展前景或者我們努力目標來看的話,我覺得刑事法律援助應該向著所有人,刑事案件里邊有需要的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都應該享受到刑事法律援助這么一種法律上的權利。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如果從所有的正義或者普遍正義這個角度,或者普遍辯護權角度來談的話,刑事法律援助不僅僅是一個訴訟權利,它應該是一個法律上的福利。這個福利具有普適性,我講一個案件,簡單說明這個問題。最近山東青島大家都知道有一個案件,就是一個高考生篡改他高考志愿,這個案件最后檢察院做不起訴處理。不起訴聽證的時候我是參與的,我是被邀作為學者,去參加了這個聽證。這個案件最初篡改志愿的信息剛暴露出來以后,社會各界表達了憤怒的意見,或者這個案件的危害性表達了一些相應的認識或者意見。當時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了,后來受害人在各方努力下,被他所報考的陜西師范大學錄取了。在這個意義上來講,還有沒有必要訴?成為擺在檢查機關面前一個很難的問題,因為他補了,按照常規(guī)的案件,應該訴出去,最后在聽證之后做了不訴的處理。某種意義上從我堅持的訴訟理念來講,我是支持這個決定的。我覺得未成年人,他是剛剛成年,19歲,一個沒有社會經驗的高考生,如果你把他送到法院去定罪,乃至判刑,這不符合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特別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這些理念,教育感化為主。這個案件媒體報道以后,我有一個學生他長期在基層派出所工作,后來到紀委,他對這個案件處理有意見。他在微信里跟我討論了很長的時間,其中一個主要的理由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請了律師,請得起律師的家里可能不錯,你能啟動不起訴決定,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享受到不起訴處理?這實際上涉及到我們今天的主題問題。有些人沒有錢請律師的,能不能把規(guī)定的權利轉化為一個現實的實際的待遇或者一個福利?這個確實是給我們律師能不能介入是非常有關系的,或者介入以后的效果可能有很大差別的。
在這個意義上來講,普遍正義也好,所有正義也好,這至少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尤其考慮到今天涉及到很多主題,比如司法的協商性越來越強,認罪認罰制度我們在試點,證據規(guī)則越來越技術化,一般人是了解不的,還有話語溝通的順暢性,有些被告人他不了解法律,包括我講相對不起訴講了那么多,我那個學生是本科畢業(yè),他不太了解。他覺得就沒事了,相對不起訴對被告人也是一個負面評價的處理,他盡管不被定罪,但是他有可能承受行政處罰乃至于紀律處分,這對他未來也是有負面影響的。這些東西你沒有專業(yè)性的人員介入,社會大眾,我通過這個案件發(fā)現,不光是社會大眾,接受法律教育的未必接受這些先進理念,或者法律層面規(guī)定的那些先進制度,這是我講的第一個問題。關于普遍正義的問題。
第二個層面就是所謂規(guī)范正義,我們堅持這種理念去努力,需要在法律層面或者法律文件層面規(guī)定相應的一些我們理解為合理、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最主要的就是要擴大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很多學者提了很多建議,我不說了。
第三個正義就是有效的正義或者有效的辯護。要把這些理念中你堅持的認為正確的,法律層面已經規(guī)定的一些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要落到實處。剛才我聽徐法官在講實證調研的時候,涉及到一個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屬為什么不能申請法律援助?我好像印象里邊,我沒有查,有關的法律文件已經明確了,被害人及其家屬包括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但不一定準確。說明什么意思呢?說明這個條文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執(zhí)行,法律已經規(guī)定了,實踐中要么大家不了解,要么得不到執(zhí)行。且不要說這是被害人,很多社會大眾都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法律援助的權利,在實踐中要貫徹落實,那更是一個任重道遠的任務。
關于這個層面的有效性,你刑事法律援助要是實際的,而且是有效的,當然這方面大家提了不少,這就需要測試,基本標準劃在什么地方?該有什么量化的標準?這都是值得去探討和研究的。這里邊可能涉及到至少兩個方面,一個就是水平的問題,刑事辯護律師特別是從事法援的刑事律師有些確確實實是剛剛入道,有些從事刑事辯護,乃至從事死刑復核的刑事辯護。我順表達一個什么問題呢?比如刑事法律援助,我了解一方面說他援助的費用很低,不愿意去代理。但是我了解有些律師愿意去代理,特別是剛剛加入律師行的,至少穩(wěn)定,死刑復核好像是五千塊錢,各地做法不一樣,至少它穩(wěn)定,負擔不是太大,出出庭就行了,有這么一個概念。這個刑事法律援助的分配是怎么分配的?比如尚權所當然水平很高,我們律師這方面的素質很高,多承擔一些,大家都可以接受。有些律所他承擔的很多,他的正當性,我們說分配程序的公開化,標準的公開化,我這方面了解不多,只是有感而發(fā),到底怎么分配的?程序是什么?這個恐怕也要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jiān)督。這是第一個問題。
再一個就是態(tài)度問題,有些有水平,但是態(tài)度不負責任,或者應付性的。反正我拿這個錢,這個東西是個義務,這個方面只能靠我們說的程序性的制約。這個程序性的制約可能有很多方面,比如說可不可以當事人以他提供的法律服務沒有達到基本的標準上訴,認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案件結果的認定,可以上訴。但是一些輕微的不能隨便上訴,或者上級法院以這個基礎來發(fā)回重審,律師內部懲戒委員會也好,要加強內部自律性的一個監(jiān)控也好,或者一個制約也好。這是程序性方面可以做努力的,關于這方面還有很多的話題,時間關系,我就講到這里,不當的地方請大家多批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