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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臺灣地區(qū)虐死士兵一事持續(xù)發(fā)酵,引發(fā)25萬人大游行,聲勢浩大,馬英九也親自到場為逝者上香禱告。
一個士兵的死,為什么能引發(fā)這么大規(guī)模的游行?臺灣人民的解釋是,今天不發(fā)聲的話,明天受虐的可能就是自己的孩子。臺灣地區(qū)有一大批成熟的中產階級,他們經過將近二十年民主運動的歷練,已經非常成熟。
這件事情不由得讓小編想起國內類似的事件。政府總是遮遮掩掩,搞不好還來個搶尸,死者家屬稍有不滿,也是一頓胖揍。這是我們追求的和諧嗎?法治何在?
事件回顧
虐死士兵引發(fā)25萬人大游行
據(jù)《中國時報》報道,臺灣“1985聯(lián)盟”3日晚號召25萬群眾聚集凱道,撼動臺北政壇。臺當局“行政院長”江宜樺晚間親自主持記者會,宣示行政機構 將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等4點作為,正面回應“白衫軍”訴求;馬英九今日赴臺中出席洪仲丘告別式,也將就軍中人權改革等議題發(fā)表重要談話。
申請游行的程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法》第八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guī)定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砘,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書后,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fā)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體、游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后,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xié)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后,可以變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并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網(wǎng)友評論
@余鐵匠的兒子:權力受約束才會如此。而唯有憲政能約束權力。
@華靈80:一個地區(qū)的長官根本沒必要去參加一個士兵的追悼會,馬英九只不過是為了作秀罷了,只不過秀的沒有效果,因為支持他的人不需要他秀,反對他的人不在意他秀。這只能說明馬英九純屬吃飽了撐的。
@老王二丫的老公:我從心底里從骨子里真正尊重臺灣,尊重那里的百姓,尊重那里的官員。相比于他們,某國某些人可以剖腹但不足以抵罪,不足以削民眾之怒。(來源于新浪微博)
結語
游行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可是在目前的政治環(huán)境下,各種游行批準的可能性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