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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新生宿舍吊死
日前,東莞理工學院一大一新生宿舍吊死事件,讓很多人扼腕嘆息。結束自己的生命,讓自己肩負著的與生俱來的各種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原來如此的簡單??墒牵玑屩刎搩H止于此,那么還是希望大家要三思。
東莞理工學院一名大一男生被宿友發(fā)現(xiàn)吊死在陽臺上。該校發(fā)布通報稱初步判斷該男生系自殺。據(jù)該校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事發(fā)28日6時40分左右,當時有一名宿友起床上廁所,發(fā)現(xiàn)宿舍的陽臺上吊著一個人。“很快公安和120救護人員都過來了,但發(fā)現(xiàn)他身體冰涼,已經(jīng)死去多時了?!边@名工作人員說,估計是在凌晨兩三點鐘發(fā)生的。
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一個含辛茹苦的學子,經(jīng)歷了社會和家庭多少的關愛,才會有今天的輝煌。然而,一念輕生,轉眼就把所有的痛苦留給了為其痛苦的人,這即使在法律上也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賦予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位和資格。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就可以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知名債權債務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債權債務部主任,郭延虎律師提示,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決定民事主體的產(chǎn)生,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而自然人死亡,民事權利能力自然終止,其作為民事的主體的資格也隨之喪失,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生命對于每個人來說只有一次,因此,它是非常的寶貴的。生命的法律意義在于,它使人擁有享有民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資格。以輕生來逃避法律的義務,或許法律已無法對死去的人進行追責。但是,繼續(xù)活著的人們需知道,有所給予要比一無所有更讓人有幸福感。(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