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海淀區(qū)法院受理了一起匪夷所思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張先生為了能讓妻子妹妹的孩子順利到北京上學,便與妻子王女士辦理了假離婚手續(xù),并與王女士的妹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扇缃?,關系錯綜復雜的三人又因孩子上學問題,將婚姻鬧上了法庭。
為孩子上學與小姨子結婚
王女士的妹妹訴稱,她與張先生于2013年3月20日登記結婚,自登記后一直沒有共同居住,我們之間沒有任何夫妻感情,現(xiàn)起訴要求離婚。對此張先生辯稱,他的妻子實際是王女士,王女士妹妹的孩子因為想到北京上學,就讓他幫忙,故他與妻子王女士假離婚,第二天就與王女士的妹妹登記結婚。
張先生說自己與王女士的妹妹從未一起生活過,他一直與王女士共同居住。但從2013年6月他們吵架之后,王女士就將我們的孩子帶到河北,現(xiàn)要求王女士將孩子帶回北京上學,否則不同意離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訴訟離婚有何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guī)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
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我國法律列舉了五種情形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本案可以怎樣處理?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jù)。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本案中,張先生與王女士的妹妹無夫妻之實,更談不上所謂的感情,所以法院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準予兩人離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兩人為了孩子能夠在北京上學,把婚姻當作工具,鉆法律空子的行為是相當危險的,萬一兩人弄假成真,張先生的“妻子”很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橐鍪悄信p方在法律上的承諾,大家必須予以重視,不可兒戲!(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