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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阻塞致家中被淹
劉女士家住一樓,因下水管道阻塞導致臟水從二樓溢出流到了一樓,造成家中被淹受損。然而樓上五戶人家均不愿對此事負責。劉女士無奈之下,只好將樓上五戶起訴到法院。
因為無法正常使用下水管道,四樓居民找人花費250元對管道進行了疏通,結果從管道里掏出了菜葉、石灰等垃圾。事后,劉女士花費500元找到司法鑒定機構對家中財產損失情況進行鑒定,損失為3002元。劉女士據(jù)此找到樓上五戶居民協(xié)商解決,結果五戶居民都說堵塞和自己沒有關系,沒有一戶居民愿意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劉女士將樓上的五戶居民一并起訴到沈河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樓上的五戶居民承擔賠償損失。二樓、三樓、四樓、五樓居民均承認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漏水,同意均攤賠償。四樓居民說,疏通管道錢是自己墊付的,也應由其他四家均攤。而六樓只愿意均攤疏通管道費用。
12月16日,沈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導致堵塞的臟物無法確定是由誰扔出的,且五戶居民均不能證明未對該管道進行使用,因此,依法判決樓上五戶居民分別賠償劉女士財產損失費600元,分別賠償劉女士鑒定費100元,其他居民分別給付四樓居民墊付的管道疏通費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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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五戶承擔平均賠償責任
知名房產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房產部主任,魏國鵬律師提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無法確定下水管阻塞具體為哪一戶所為,且五戶居民均不能證明未對該管道進行使用,因此五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平均承擔賠償費用。
下水管道是居民樓中的共同使用物,人人都享有合理使用的權利和義務。面對阻塞的下水管道,每個人都有責任,彼此推卸并非明智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