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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賣房時,承租人可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可一房東不顧租戶反對執(zhí)意將房子賣出,最后還不用擔責。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楊女士在塘沽吉慶里有一套70平方米的一居室,于去年5月份和李先生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房合同。但是就在半個月前,楊女士突然告訴李先生,自己已經將房子賣給了自己的親弟弟,租房合同可能得提前到期。
這下李先生著急了,因為考慮到住房和上班地點比較近,所以才簽訂了兩年的合同,現(xiàn)在楊女士說賣就賣了,自己重新租房比較困難。同時,李先生還提出,因為自己是楊女士的租戶,理應享受優(yōu)先購買權,楊女士侵犯了自己的優(yōu)先購買權,賣房合同不能生效。
最終,雙方因為賠償問題協(xié)議不成,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楊女士因沒有在合理期限里提前通知李先生,處以3000元的賠償,但是楊女士的賣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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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無優(yōu)先購買權
知名房產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房產部主任,魏國鵬律師提示,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本案中,楊女士沒有提前通知李先生,并擅自將房屋賣出,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當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情況,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優(yōu)先購買權。
因此,楊女士是將房子賣給了自己的親弟弟,這屬于承租人不得主張優(yōu)先購買權的情形,所以楊女士的賣房合同有效。
